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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存在的价值,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并且面临着诸如不透明的利率和暴力的债务收取等问题
民间借贷,如何打开大门?(关注热点,看好人民的“钱袋”2)
暴力讨债何时会停止?
从电话收集到送人们回家,到非法拘留和殴打债务人。暴力讨债事件频发,也出现了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讨债行业”
季森是北京海淀区一家房地产中介的负责人。他有丰富的销售经验,最近遇到了一件怪事:
房主张以32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价值420万元的房子,并要求交易越快越好。习惯于高价出售房屋的季森,对这种低价出售感到困惑,与张沟通后才恍然大悟。
原来,张的儿子经营资金不足,向高利贷借了7万元的利息。然而,由于投资失败,无法及时偿还贷款,并受到贷款人的威胁。无奈之下,无法承受讨债压力的张选择了低价出售自己的房产,尽快实现自己的债务。
在山西省一个城市从事货运业务的张林也遭遇了暴力讨债。截至2015年底,张林负债近20万元。为了还钱,他向当地一家著名的银行胡伟借了大约70万元,每月利息从3美分到8美分不等。张林还清原债务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偿还欠胡伟的每月70万元本金和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是不可轻视的。去年五月,他强行开了张林的车。
“我也想尽一切可能去筹钱,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张林无奈,走上了逃债之路。后来,胡伟等人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偷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说,在那段时间,张林的名字和照片都贴在村里的墙上和电线杆上,还有各种恐吓的话。
近年来,高利贷暴力讨债事件频频曝光。人们不仅对借2万元欠20万元感到惊讶,而且对各种暴力讨债手段感到震惊。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成成认为,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和银行加强资产质量控制,借款人融资困难依然存在,经营状况不佳,还款困难。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处置逐渐形成了特殊的利益生态链。
“甚至有敦促产业在‘地下’或‘半地下’。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特殊资产”或“资产包”,并有一个特殊的收集团队。”丁成说道。
这些讨债小组中有些人负责打电话,有些人进行调查,有些人研究法律事务,有些人上门讨债。在收集过程中,通常有以下类型的逐步方法:
第一步是电话收集。一开始,它是一个提醒语言集合。如果不归还,就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二步是派人到债务人的家里或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
第三步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构成犯罪,如扔粪肥、扔油漆、打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
第四步是使用暴力犯罪手段,公开殴打和侮辱债务人,甚至非法拘禁和捆绑,对债务人造成身体伤害。
“以最近山东省聊城市发生的侮辱母亲的凶杀案为例,讨债的手段很多,非常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丁成说道。
谁保护贷款人的钱?
普通贷款人会遇到违约的高风险借款人,也没有很多合法的讨债方法。他们只能去法院,用更高的诉讼费用来交换欠款
很难感觉到讨债,但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也有困难。
“有些商人经常从我这里借几百万来做过渡基金或预付款。虽然只需要几天时间,但动用这么大一笔资金成本很高,而且他们不能考虑不还钱。他们不还钱。该公司也有亏损。”曾经在东部沿海一个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叶韩明(音译)说,他们发现有人晚上去借款人家恐吓恐吓,这真的有点效果,有时他们还能拿回一些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近日,华北某市一家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张淑梅(音译)为手里的一堆“房地产”发愁:虽然房子之前已经抵押了,但等了一年半之后,法院还没有判决;在这250万元中,部分房产以146万元的价格售出,剩余的债务还很远...张淑梅在贷款方面一直非常谨慎,但它仍然遇到了几次不还钱的情况。“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我通常会要求对方抵押房产或汽车,但我真的去法院去法院,在拍卖后拿到钱,而且我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对放贷机构而言,关键问题在于,收债的合法手段不多,尤其是那些遭遇恶意逃债的人,如果不施加一些压力,他们就无法收回资金。”谢维平是河北省一家贷款公司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逃债时有发生,但讨债特别困难,诉讼费用很高,所以他不得不雇佣一群人来帮助公司捍卫自己的权利。
即使通过法律渠道,负责帮助公司向法院讨债的谢维平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考虑到公司的运营,有必要帮助公司尽可能多地收回更多的债务;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当抵押资产被拍卖和处置时,这笔钱无法抵消高昂的诉讼费用,公司的资金链可能会受到影响。
据了解,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贷款人要求支付,法院支持;如果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未能支付,贷款人要求支付,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还款,法院将不承认其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贷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谢维平表示,由于近年来业务表现不佳,许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实际上并不高,一些所谓的“利润滚动”也是为了规避贷款风险。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时会得到充分的信息,但风险在于许多人在知道自己无法偿还债务后仍会借钱。
“高利贷越来越集中在高风险的贷款人和借款人身上。由于这两类人之间的博弈,在处理贷款纠纷时会出现非常规手段,最终会导致高利贷的黑化倾向,这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丁承成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他们违约,普通的贷款人帮不了他们,所以一些高利贷者可能会用非常规手段来暴力讨债。然而,那些谨慎的普通贷款人无法收回贷款,上法庭也没用,所以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收款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不足,实际上促进了这类收款公司的出现,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私人借贷仍然有必要吗?
监管部门应促进其阳光、合法、规范的发展,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开门走正道”的积极效应,合理引导投资流向
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全社会的热门话题。然而,由于监管难度大,贷款利率不透明,大量资金徘徊在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有人问:私人借贷有必要存在吗?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不力、风险控制体系缺失、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等。,使民间金融运作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也确实埋下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然而,作为人民的经济活动,民间借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民间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资本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有些人希望利用手头的资金进行一些投资,充分利用这些民间闲置资金,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的金融中介。另一方面,当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时,他们往往被拒绝,因为他们的信用资格和抵押贷款条件不符合标准,希望通过私人渠道解决紧急、暂时和突发的资本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和必要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一些社会融资需求。监管当局应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品,是促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种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熟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借贷手续普遍简单、不规范,风险很大。
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多种贷款形式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的过程中得到推广,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私人借贷不再仅仅是发行借据。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完备,并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形成贷款协议或借据。不仅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都有明确的约定,而且违约责任甚至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完全一致。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防范借贷风险。
据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民间贷款共44515笔,总额474.01亿元,存贷比59.25%。成立五年来,仅服务中心就成功查出并制止了60多起假借事件,包括假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
“我们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了解利率限制和高利贷的法律规定,以便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建议,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就必须有依法进行调解和诉讼的法律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使用其他手段骗取和强迫借款人还款;对于非法手段,要在管理范围内加强监管和打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违法经营、无效判决和涉嫌诈骗的,应当在审理期间移送公安机关。
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丁承成建议,应引入更方便、更优惠的中小企业贷款审查和贷款机制,对信贷机制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制定更准确的贷款服务体系和措施,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难。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盖凯成认为,要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必须“打开大门,走正确的道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流向,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的优势,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运行服务。
延伸阅读
监管私人借贷的措施是什么?
作为主要贷款人之一,小额信贷公司在私人贷款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PBOC)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同年7月,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允许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渠道,使长期以来的民间借贷“阳光灿烂”。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信贷公司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范围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期限等合同内容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后,中央银行于2008年11月起草的《贷款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条例一旦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已经被打破,合格的个人和企业也可以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报告》中指出,应加快我国非吸收存款贷款人的立法进程,适时出台《贷款人条例》,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定位,引导其“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但是,由于许多条款存在争议,《贷款人条例》至今尚未颁布。
在法律规定方面,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影响较大。除24%和36%的利率设定外,《规定》还指出,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驳回起诉。
在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促进网络小额信贷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根据《条例》,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在线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则不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贷款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王冠整理)
标题:民间借贷暴力催债屡发 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助催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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