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35字,读完约4分钟
敏锐的观察夏金标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权威,加强监督服务;建议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更全面的竞争性转让、更完善的有偿使用、更合理的权力划分和更到位的监管服务”的矿业权转让体系。
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作为公共资源的产权,一般来说,矿业权的转让是由国家垄断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非竞争性的协议转让方式和竞争性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协商流转到竞争性收购的转变,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矿业权配置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管理部门权力寻租;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由于获得采矿权的成本太低,容易出现“押一马”、“圈地不探”的现象。
该《方案》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
一是完善矿业权竞争性转让制度。它包括六项任务:做好转让基础工作,明确转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转让,改革转让收入管理,实行转让合同管理,创新经济调节机制。强调除协议转让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矿业权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转让,市场将对探矿权、采矿权风险进行判断,并确定矿业权转让收益;规定转让收入可以按年分期支付。建议建立渐进式动态探矿权使用费制度,动态调整采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资制度。
二是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转让。包括严格协议转让管理,建立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的探矿权管理。强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范围,协议转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加强监管服务。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和稀土等6种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资源储量超过10亿吨的煤炭和资源储量较大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的采矿权。 而其他原本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矿产则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明确规定了加强转让前控制、严格监管转让交易、加强分销监管服务、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模式等配套监管措施。
不难发现,《规划》提出的改革将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大幅降低协议转让等资源行政配置的/0/0,有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权力寻租和“圈地不采”等突出问题。
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将带来以下三大变化。
一是提高矿业权转让的公开透明性,完善矿业权竞争性转让制度,避免以往行政审批转让方式带来的弊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第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使采矿权人更加自觉地珍惜和节约资源,防止“圈地不探索”现象,这有利于社会投资和公平参与采矿权转让的竞争。
第三,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权益,实现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据了解,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六省(区)已被选定为此次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试点期持续两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颁布、修订和完善,计划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标题: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将带来三大变化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7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