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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声明
王宏贵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银行间结算账户用于现金结算、支付结算、银行间存款(结算存款除外)、银行间贷款、买入卖出(卖出回购)、银行间投资等。加强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对整顿银行间投融资混乱局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然而,在规范银行间结算账户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内部账户,没有开户,没有账户购买。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内部账户、开户豁免和无账户购买有几个优势:一是存管银行不需要审查存管银行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开户意愿,可以有效规避相关审计义务;第二,随着银行间账户管理的日益规范化,为存款和银行开立银行间结算账户是审慎的。但是,同业业务的发生具有偶发性,价格对时效性要求高。例如,根据银行间结算账户操作和开户系统的生效日期(3天),业务机会往往被错过。如果避免开户,可以当天开户,当天办理业务,可以有效解决临时跨行业务的快速交易需求;第三,对于内部账户、开户豁免和无账户购买,存款银行不需要向PBOC备案,存款银行的存款和取款活动也不受PBOC的监测。更重要的是,即使PBOC检查存款银行没有向PBOC备案,存款银行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YF[2014]178号),“存管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及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使用银行间结算账户,不得违规超范围使用银行间结算账户”,禁止开立内部账户、免开户、免购账户。由此产生的问题如下:第一,银行间临时业务交易迅速;第二,如果法人银行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或空已经过时,如银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银行机构将无法长期开展同业业务,资金将被系统性闲置;第三,由于责任分配的不均衡,储户和银行对内部账户、开户豁免和无账户购买有较强的需求,由于其主导地位,不愿意与其他银行合作开立结算账户。一些中小法人甚至违反公司治理规定,控制县内中小银行法人开户或禁止其在其他银行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
其次,中小银行的法律机构以多种方式开立账户。当前经济不景气,加上信贷环境建设滞后,阻碍了当地中小银行资金的使用。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收益,他们被迫将资金投资到不同的地方。由于去杠杆化、去渠道化和去嵌套化的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被禁止,甚至财富管理产品也被迫暂停。但是,其单一投资目标投资限额不能超过净资本的50%,其闲置资金只能多方开放,并通过支持银行间网银进行管理和使用,人为增加了操作风险。
三是修订银行间结算账户行为管理处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9月实施,已实施近14年。《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专项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银行间结算账户,但客观地说,银行间结算账户的开立、备案和关闭的规定已经多次补过,《人民币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处罚行为与相应的处罚不相适应,亟待修改。此外,还存在存款银行与存款银行之间责任均衡分配的问题,应通过修改处罚措施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
一些建议
一是协调完善监管体系设计。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的实质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银行间治理。因此,加强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不仅需要银行间的自主和自律,还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其他监管机构需要协调设计完善制度。如中小银行法人机构以多种方式开户,需要银行监管机构完善对单户投资额度的管理;市县中小银行不得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完善公司治理检查的内容。
其次,规范内部账户、开户豁免和无账户购买。现有的内部账户、无账户开户和无账户购买都有很大的潜在风险,但都是被禁止的,客观上与业务发展相冲突,特别是偶尔的银行间业务和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空时间不够。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限制内部账户、开户豁免和无账户购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偶尔的银行间业务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空缺乏的范围;二是优化银行间结算账户开户生效日期制度,将银行间结算账户从正式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后的支付业务升级为当日开户处理;第三,允许内部开户、免开户和免购账户,但开户银行应核实开户银行的开户意愿,开户银行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调整证明和上级机构授权负责人签字证明。
三是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处罚内容。除了存管银行和存管银行之间的责任均衡分配外,还应全面梳理2003年以来的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各项通知,确定行为分类,并对应相应的处罚。特别是,鉴于形势的变化,应通过“其他监管”建立审慎的银行间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以有效监管存管银行和存管银行的行为,增强系统的威慑力。
(作者:武汉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标题: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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