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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特别委员会在可再生能源行业发起了第一次集体权利保护

我们的记者王尔德在北京报道

在3月31日举行的弃风限电座谈会上,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燕透露,风能专业委员会已经启动了第一个可再生能源产业集体维权案例。

秦海燕介绍说,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颁布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法规使原本严重的弃风问题更加恶化和复杂化。例如,云南要求风力发电用其收入的60%来补偿热能。

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男分析称,这些地方部门下发的文件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合同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分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已于3月25日向云南、新疆、甘肃等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根据形势发展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李宏男介绍道。

三个本地案例

风能委员会选择了三个地方可再生能源政策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和火电清洁能源替代交易工作计划的通知》(云发[2015]314号文件),提出当云南省火力发电厂发电量低于计划分配电量时,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应按照一定的替代比例批准水电企业和风电企业60%的电价

在这方面,李宏男分析说,这一规范性文件没有高于法律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变相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按照电力改革的精神,可再生能源应该优先发展。我们如何反过来补偿火电企业?因此,这也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全担保收购法律制度和相关电力改革文件的规定。”李宏男分析道。

第二个案例是国家电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去年12月发布的《关于控制新能源电站产量的业务通知》,指出电力负荷已不能满足新能源的消费需求,空尚未消耗新能源,要求该省部分新能源电站停止发电。继续发电的新能源电站,如果有交付指标,也应参与自备电厂的置换交易,上网电价应补贴自备电厂0.2~0.25元/千瓦时。

李宏男解释说,发电企业已经与电网公司签订了购电合同,但根据该通知,当购电合同未完成时,企业将被迫停止发电,电网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

“电力调度中心不仅是电网企业的一个部门,还承担着电力主管部门的一些行政职能。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通知》的颁布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李宏男分析道。

在第三种情况下,甘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监管办公室等。2016年发布《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11月发布《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直接购电的通知》,提出新能源企业应参与直接供电交易。

2015年甘肃省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结果显示,交易价格为每千瓦时0.12元至0.316元。这远远低于甘肃两个风电资源区0.52元和0.56元/千瓦时的基准电价。换句话说,新能源企业的电价是变相打折。

根据李宏男的分析,这明显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完全保证收购的法律制度。

已申请信息披露

针对上述三个案例,风能特别委员会采取了法律权利保护措施。

“3月25日,我们已经向三地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李宏男介绍说,对云南来说,主要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文件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对新疆来说,它主要是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和监督办公室申请文件和暂停新能源发电厂和站的法律依据;对于甘肃来说,它主要适用于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以及电力公司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调度方向的信息披露。

风能专委会发起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例集体维权

李宏男介绍说,如果对方做出回应,它将在改进证据的基础上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方不答复,将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

秦海燕表示,希望以此为依据,推动《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文件确立的“完全安全购买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的原则,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建设以可再生能源和电力为核心的面向未来的电力系统。

“我们还提醒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依法行政,结束混乱局面,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回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来,最终充分认识到发展包括风力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战略意义。”秦海燕指出,我们鼓励企业努力减少和避免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渠道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

截至发稿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无法联系云南、新疆和甘肃的相关部门做出回应。(编者:李波,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jk @ 21jingji,libo @ 21jingji)

标题:风能专委会发起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例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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