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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金融在中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国家“互联网加”行动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的深入实施,为互联网金融的加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市场基础。互联网在满足企业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投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包容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2016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徐海就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引入配套措施
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取向,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监管责任,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要求。
但是,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在调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导致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可预见性。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相关监管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其次,监管模式不适合网络金融的发展。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点对点贷款业务(p2p)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监管。监督是一种明显的“一行三会”的制度监督模式。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复杂,涉及的金融机构规模小且分散,主要是私人机构。管理模式明显扁平化,不同于传统的层级模式。传统的监管半径和能力难以完全有效地覆盖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相对薄弱。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技术,许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的快速发展,但技术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公共技术平台,它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瘫痪、数据被恶意篡改或泄露、资金被盗等严重后果。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的安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张指出,《指导意见》只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和风险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徐海表示,今后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安全体系建设。
“鉴于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资源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垄断地位,互联网金融管理对国家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以及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全面构建以健康发展和安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统一相关制度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公平、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徐海说道。
张建议加强网络金融立法,尽快制定和颁布网络金融的相关法律和配套法规。同时,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明确各类业务的范围和性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明确互联网金融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有必要引入更详细的体系,为网络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更详细的指导。
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徐海表示,金融业应着力构建面向实体经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为提高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增添新动力。
一是推进信息库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金融网络的特点,积极研究和探索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重点关注客户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旨在提供全面、开放、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推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构建信息化、网络化金融服务新模式,推动金融业融资和支付中介功能向“融资、支付中介+信息中介”服务转型。
第二,加快网络金融创新。加快推进“平台+大数据+金融”的总体布局,加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跨境融合和应用,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连接工商各行业、惠及千家万户、服务国计民生。要突出和加强对小微企业、农业、农村、农民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包容性特点和金融信贷的专业优势,帮助小微企业和涉农商户提高融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服务公众创业创新。
三是高度重视银行网络融资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主渠道作用,利用互联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大数据构建风险控制模型,完善产品和流程,实现在线自助操作、业务自动化处理和准确的风险监控,打造适量、信息对称、适合标准化的信贷服务,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实现信贷业务特别是小额和个人金融业务的批量发展,为客户提供“无地域、无时差、一键式贷款”的信贷标准化服务。同时,我们将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无担保、无担保、纯信用、全行”的消费信贷业务服务,支持消费的扩大和升级。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许海: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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