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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锐的观察■夏金玉
药品价格自由化后,我国开始制定第一部药品价格行为规则,以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就《短缺药品和原材料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经营,遏制非法涨价和恶意控制销售。
自药品价格改革以来,中国已经取消了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开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毫无疑问,放开药品价格,让市场说了算,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则、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药品价格改革后,政府放开了价格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分散资金”而忽视药品价格。相反,它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政府将其角色从药品价格制定者转变为市场监管者和监督者。
药品价格放开后,中国药品和原材料短缺领域的故意涨价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其中,原料药垄断导致的药品价格上涨尤为明显。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仅在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发布了三份关于原料药处理结果的公告。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上月底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汉得利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案件作出了决定,并对两家公司共罚款44.39万元。结果,异烟肼价格在短期内飙升20多倍的秘密被揭开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行为进行规制,相关的规定也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反垄断法》、《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门制定的。
《征求意见稿》首先界定了药品短缺、相关市场和垄断协议的概念。药品短缺是指某一地区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草药、中草药、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经营者是指生产和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监督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短缺药品与有竞争关系的原料药经营者之间可能无法达成以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1)固定或改变价格水平和价格变动幅度;(二)确定或者变更投标价格;(三)固定或变动的代理费、市场折扣及其他影响价格的费用;(四)确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五)同意使用标准公式计算药品价格;(6)通过限制产量和销售量来控制价格;(七)通过分割市场控制价格;(八)通过抵制交易控制价格;(九)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来控制价格;(十)其他变相操纵或者改变价格的方式。
又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规定包括:(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的药品和原材料;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来控制价格(独家交易主要是指通过签订包销、包销、独家代理、独家销售等协议实施的交易);不要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过低的购买价格来拒绝变相交易。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禁止经营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或传播涨价信息,不得促使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上涨;除生产和自用外,经营者不得超过正常储存量或储存周期,囤积大量供不应求的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高价格过快和过度。
总的来说,药品价格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药品价格虚高一直被认为是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和群众看病贵的重要推动力。自政府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以来,一些供不应求的药品和原材料急剧增加,这考验了监管当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为了充分发挥监管部门作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管者和调节者的作用,引导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维护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和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标题:短缺药、原料药不能任性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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