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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网络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网络出租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前,交通部于5月22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网络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运营的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衔接换乘的交通服务模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网络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和网络租赁自行车的融合,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旅游服务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推进自行车停放点的设置和建设。制定技术指南,设置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采用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和管理。
针对车辆启动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引导车辆有序启动,根据城市特点和实际发展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启动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启动车辆。鼓励发展网上租赁电动自行车。
为提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为12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章停放、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举报存在的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鉴于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使用免押金租赁服务。企业收到保证金或预付资金后,应在注册地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款制度,并接受交通、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大陆设置服务器,并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收集的信息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附件:《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自行车”)是一种集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于一体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共享经济的典型形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英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车辆停放、车辆运行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隐患等。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加”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更好满足人们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服务为导向。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标准化和有序化。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引导用户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营和停车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党执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管理的局面。
第二,实施鼓励发展的政策
(3)科学确定发展方向。网络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运营的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衔接换乘的交通服务模式。各地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协调发展网络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和网络租赁自行车的融合,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旅游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网上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车辆有序交付。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各城市可以研究建立适合空市承载能力、停车设施和公众出行需求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5)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可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交通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放点的建立和建设。城市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的设置。对于不适合停车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一份否定列表,以实施禁止和停车管理。对于城市的重要商业区、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民区、周边旅游景点等场所,应指定配套的自行车停放点或通过电子围栏设置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第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标准化。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联盟制定集团标准;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和用户乘车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和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更高层次的企业标准,探索实施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自我申报;加快基本通用国家标准的制定。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级监督机制,促进标准实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车辆的交付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在线和离线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自身车辆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便捷、有序停放。网络租赁自行车是在用户实名制下注册和使用的。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户对乘车和停车的要求。禁止向12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宣传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信息报送和共享,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车辆交付数量、配送区域等运营信息,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车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全面采取经济处罚和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章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位车辆的饱和度及时调遣车辆,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停车需求。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管,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于存在严重乱停车乱放、线下运营和服务不力等问题,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告知相关问题并限制其交付。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使用汽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做到文明车辆、安全乘车、规范停车。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的技术状况,以确保骑行安全。利用互联网租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不得擅自安装儿童座椅等设备。通过网络出租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加强网络出租自行车使用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推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和用户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建信用信息共享联盟,为用户建立可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跨企业、跨品牌租赁平台服务的发展。
第四,确保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的安全
(十二)加强对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经营者以无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存款和预付款项,应当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存款和预付款项,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存款和预付款项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的监督,防范和控制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用户押金退款制度,加快实现“租、收、退”。网上自行车租赁业务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由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大陆设立服务器,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持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加强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止非法信息传播。运营企业收集的信息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超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国内运行期间收集的信息和产生的相关数据应储存在中国大陆。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不得将经营企业提交的数据超出必要的管理范围。
V.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网上自行车租赁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制定和协调合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和指导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和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停车设施的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车管理;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对互联网出租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出租自行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十五)加强公共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发布,落实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评价。鼓励公众参与治理,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商业风险向消费者转移。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曝光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标题: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 禁止向这些人群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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