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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行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定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被倾销,中国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被倾销,中国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行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议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提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也称为vdc-vc共聚物树脂和氯部分树脂。
英文名称:
亚乙烯基氯-乙烯基氯聚合树脂.
化学式:
物理化学特性: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偏氯乙烯单体和氯乙烯单体为主要原料,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添加剂,共聚而成的偏氯乙烯聚合物。产品通常为颗粒状或粉末状,不溶于大多数有机溶剂,如汽油、酒精和氯乙烯,但溶于特殊溶剂,如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能与碱发生皂化反应,电绝缘性好,对氧气和水的阻隔性好。
主要用途: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可用于生产单层或多层薄膜,如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薄膜和复合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39045000。本税则号下除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调查产品范围内。
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如下:
1.武玉47.1%
(kurehacorporation)
2.朝日Kasei公司47.1%
(asahikaseichemicalscorp .(
3.其他日本公司47.1%
(分配者)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相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裁定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裁定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征收并折合成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在此期间,海关将退还进口经营者提供的超过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以及进口环节的额外增值税,少征部分不予征收。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不得对从日本进口的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V.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五年。
六.新出口商评论
新出口商在调查期内未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七.中期审查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的终局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将于2017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物树脂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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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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