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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2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共聚物聚甲醛具有高机械强度、高抗疲劳、高抗蠕变等良好的机械综合性能,可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改性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用品、体育器材、医疗器械、管件、建筑材料等领域。
标题:商务部初裁韩国等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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