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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以促进地方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办法》共13条,规定了评估的主体和对象、评估的内容和程序、评估的分级和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在国务院领导下,考核工作由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部际联席会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指出,评估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评估对象是省级政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体系,管理拖欠工资,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的有效性。

根据《办法》,评估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省级自查。由省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和细则,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自查考核,形成自查报告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二,现场核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对省政府自查报告进行现场核查。第三,综合评价。根据省政府的自查报告,结合实地核查等。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评估和评议,并形成评估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办法》,考核结果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线索,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明确了考核结果为甲级的省级政府将由部际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和表彰;对于考核结果为丙级的省政府,部际联席会议将约谈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对在评估中弄虚作假、谎报造成虚假评估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3日02版)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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