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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低和最高煤炭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关于稳定煤炭市场异常价格波动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动力煤价格的绿色区间为500元/吨至570元/吨。《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自今年夏天以来,煤炭价格一度超过600元/吨的红色警戒线,并有明显迹象表明贸易商囤积货物。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它规定了煤炭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库存上限和下限。

管住价格异常波动 煤炭库存五年内将设上下限

根据意见,从事原煤、配煤和洗选、经销型煤加工产品等的煤炭企业的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一年3天的日业务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大幅上涨并超过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企业的最高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的月平均经营量。

限制煤炭库存,确保供需平衡

《意见》指出,当煤炭需求大幅波动、价格居高不下时,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产能生产和非法生产,增加安全隐患;当电厂储存的煤量过低时,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和完善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煤炭市场供应总体稳定,价格稳步下降,港口和电厂储存的煤炭处于较高水平。截至12月4日,中国发电厂的煤炭库存接近1.18亿吨,可用天数为23天。今年,各地高度重视冬季用煤保障工作,冬季储煤工作更加活跃和超前,重点地区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管住价格异常波动 煤炭库存五年内将设上下限

华东一家发电厂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将抑制贸易商囤积煤炭。通过规定上、中、下游煤炭库存的上、下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煤炭的供给、需求和价格。

为不同的科目设定标准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意见是明确的。当动力煤价格在绿色范围内时,应保持不少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急剧下降超过绿色范围下限时,应保持不少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但是,当急剧上升超过绿色范围的上限时,储煤量不得高于3天的设计产量。

从区域储煤标准来看,山西、陕西、内蒙古等主要产煤区的燃煤电厂库存原则上不少于15天的煤耗;其他地区燃煤电厂的库存原则上不得少于20天的煤耗。

同时也清楚,为了满足夏冬两季用煤高峰和重大事件用煤需求,相关电力企业应提前做好储煤和储煤工作,确保用煤高峰前最低库存量在正常基础上增加5~10天,其中燃用褐煤的电厂最低库存量在正常基础上增加5天。

关于最高库存量,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迅速上涨时,燃煤电厂的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两倍。在夏季和冬季高峰以及重大事件期间,最大库存可以适当地再浮动10-20天。

上述华东电厂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是生产、体验和消费的“紧箍咒”,是“居中剂”的一击。当煤炭价格上涨时,避免生产经营企业囤积煤炭抬高价格。当煤炭价格下跌时,电厂被阻止故意维持低库存,因此价格将继续下降。库存系统的建立保证了供需双方,促进了煤炭供需和煤炭价格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

那些不符合三项评估的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发布意见的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制定了考核办法,包括激励机制,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和信用约束制度。

《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考核标准包括: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不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账目不一致、虚假和隐瞒;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储存的煤炭数量连续3天不能满足相应库存要求的;公路直运电厂的煤炭储存连续3天,水陆运输电厂的煤炭储存连续7天不能满足相应的库存要求。

根据评估方法,建立企业库存实施的“红黑”清单和重点关注清单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本地实际,各地可以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落实情况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和表扬,并将其列入“红榜”,在资金激励、计划用电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能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如果一年内有一次企业库存评估达不到标准,将被列入企业重点信用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控。有关部门应约谈企业负责人;两次不合格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此外,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而影响发电和供热的缺煤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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