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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严格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延伸到ipo审核流程的前端。
昨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两个《发行监管问答》,明确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的反馈和回复时间、暂停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相关事项,并更新了首次公开发行(ipo)预披露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提交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监管问答,在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应反馈,否则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从受理发行人申请至审批会议通过期间,如出现八种情况,将暂停审批;如果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信息已过期,且在3个月内未更新,审核将直接终止。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也将参照ipo审核要求执行。
严格的反馈和回复时限要求
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发行监管问答,明确并细致地规定了发行人和保荐人对中国证监会审计反馈的回复时间。
其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首次书面反馈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自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和通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交书面答复的;会议材料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布部门。
对于这些时限要求,发行人如有困难可申请延期。但是,如果期限过长且原因未说明或不足,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中国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机构提交预披露材料的时间,包括:将预披露材料连同初始申请文件一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有必要在会上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交提前披露的更新材料。发行人提前披露和更新后,发行部门应安排初审会议。初步审查会议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根据要求,相关主办机构应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在召开审计会议前,主动检查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
在八种情况下,ipo将暂停审查
此次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全面梳理了ipo停牌审查的各种情况。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签字人等的不当行为。可能触发暂停检查的条件。
具体而言,在接受发行人申请至发行审核会议通过期间,在以下情况下将暂停审核: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但案件尚未结案的;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次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已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但尚未结案的;
发行人的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及其他中介签名人因首次发行、再融资、并购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已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司法机关调查,但尚未结案的;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发行人的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及其他中介签名人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缔,限制证券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必要要求有关机关解释并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计程序发生冲突;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自愿要求暂停审查,且理由充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记录的财务信息已过期,且在3个月内未更新,审核将直接终止。
在此基础上,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还要求,如果触发暂停审查条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暂停审查申请。如发现信息未上报,发证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问答,发行人暂停审查消失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审查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复审恢复后,发行部门根据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复审顺序。
明确中介机构的更换程序和审查要求
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还要求发行人更换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签约人,并明确了中介机构需要履行审查程序的情形。
根据规定,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必须重新履行申报受理手续,但保荐机构被调查或执业受限的除外;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的,无需暂停审查;如果发行人更换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签名会计师和签名资产评估师,则无需暂停审查。
监管问答列出了要求中介执行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况:
一是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因首次发行、再融资、并购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或司法调查,且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二是发行人的中介人或中介签署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执业受限,拟在更换相关中介人或签署人后申请复检;三是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发行人的签名保荐代表人、签名律师、签名会计师和签名资产评估师在最近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阐明新老切割要求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的关于发行监管的两个问答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的规定将同时废止。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表示,12月7日监管问答发布时仍处于暂停审查状态的企业,如果不处于新监管问答规定的暂停审查状态,将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
此外,截至昨日,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已发出三个多月,但尚未提交书面回复;中国证监会发出第二次书面反馈和通知函已超过30个工作日,但未提交书面答复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
如果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且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截至昨日,自通知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提交会议材料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如补充提交未按期完成,且原因未说明或不足,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标题:发审严把关向前端延伸 出现8类情形将中止IPO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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