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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目前的管理措施相比,新规定的最大变化是引入了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以实施不同资产规模的不同银行。监管指标要求。同时,新规定也体现了规范同业业务的理念,要求对不同时期的同业批发融资进行限额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造成较大影响,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并将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设定不同的过渡期。

增加了三个新的监管指标

现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仅包括流动性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两个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而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

新规在原有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适用不同的监管指标:

首先,净稳定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100%。指数值越高,银行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适用于资产超过2000亿元(含)的商业银行。

第二,高质量流动资产的充足率不低于100%。指数值越高,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缺口的能力越强,适用于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监管要求不低于100%。指数值越低,银行用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度越差,这一点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其岳(601988)(香港股票03988)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为了更好地评估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状况。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对简单;流动性匹配率是衡量指标的另一个维度。现有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本率和流动性比率主要是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而设定的,没有考虑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日。流动性监管的主要原则是防止银行过度的期限错配。流动性匹配率对资产和负债的到期差异更为敏感,这就要求银行在业务类型和到期水平之间实现总体平衡。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增三大量化监管指标

同龄人时代的终结

除了三个新的监管指标外,新规定还突出了对银行间业务的监管。新规还要求银行加强对债务类型、期限、交易对手、货币、融资抵押品和融资市场的集中管理,并适当设定集中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分为一个月、一个月至三个月、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和一年以上,并分别设定限额。

除了上述直观要求外,实际上新增的三个监管指标的计量方法也隐含着对银行间业务的抑制。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为例,新规定要求剩余期限小于3个月的银行间负债的转换率为0%;剩余3-12个月的期限不超过50%,其中同业存款仅占30%,同业拆借和卖出回购占40%。这意味着,如果银行间负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并且集中在短期内,则转换后的加权资金来源(即具有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并不高。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增三大量化监管指标

天丰证券首席银行分析师廖志明表示,流动性风险监管全面覆盖所有银行,宣告了同业时代的结束,并返还源自其业务、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存贷款。

标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新增三大量化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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