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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草案中,“三权分立”、“将农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及“取消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将会给农民一个“定心丸”。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在集体审议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如“如何让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如何维护农民工和定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三权分立”的方法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欧光远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至少有2亿农民涌向城市,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何处理原有的承包地,进城的农民能否保住承包地?
“二是近几年来,农业一直是用工业的概念来进行的,即工厂化、龙头企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出现了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一个前进的方向。由于要搞大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就出现了小农生产的矛盾,这就产生了土地能否转让的问题。”欧光远说道。
目前,30%以上的农村承包农户正在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达4.79亿亩。为此,草案纳入了“三权分立”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经营权。同时,对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力进行了界定。
土地经营权转让后,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持不变,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保持不变。
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如何确保农业用地不被改变?草案规定,如果承包人连续两年以上放弃承包土地,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土地耕作费;承包地被放弃连续三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并重新承包。
草案还指出,土地经营权转让后,如果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弃耕弃土两年以上,对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龚建明在小组审议中指出,草案中的上述条款符合土地管理法,但没有考虑到废弃的承包地将来可能成为轮垦地,需要认真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也表示,在中国,为了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正在大力提倡和推广休耕,以保持耕地的肥力。有些已经休耕三年以上,所以我们希望对弃耕和休耕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实践中的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顾胜洲除了建议对休耕和弃耕进行明确界定外,还表示:“土地是农民工重要的‘社会保障’来源。”承包地被放弃连续三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并重新承包。我认为这篇文章应该非常谨慎。”
顾胜洲指出,保护大量农民工进城后的权益是一个问题。如果三年未种的耕地全部收回并重新承包,这是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和冲突的,所以收回时必须慎重。对重合同而言,处理好重合同关系,长期保护合同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维护城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合同关系将长期保持稳定。另外,为了给农民一个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应当延长三十年。许多委员会成员在小组讨论中表示,这将让农民“放心”。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胜明在集体审议中指出,将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非常好的。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草原林地也存在着承包期到期的问题,山区的草原牧民和林农也有稳定承包地的期望,建议重新明确。
同样让农民感到放心的是,一项规定被删除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原来承包的土地怎么办?这个问题是农民最关心的。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全家搬到一个设区的市,并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承包人应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发包人。
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民自己选择。如果承包人全家迁往城镇,被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支持和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空留有及时调整政策的余地。
“这篇文章实际上非常重要。”顾胜洲说,现在农民工在城市落户,是否保留他们在农村的权益应该由农民自己来选择,而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来代替他。事实上,在他定居下来后,他在城市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重要的是要坚持土地和契约关系的稳定性,不要扰乱再分割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鑫在集体审议中表示,农民工的土地应当保留,合同关系应当保持不变。不管他们在哪里工作,不管他们工作多长时间,农村也是他们的家,土地也是他们的根。
方鑫建议,对于那些已经在城市定居并且已经享受了城市社会保障的人,我希望他们不要不调整就尽可能不调整,因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如果一个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移动,它应该按照政策来做。然而,如果一个村子里的农民去了城市,例如,如果他的孩子上了大学并在城市定居,他们可以调整自己,而不是在村子里重新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正奎建议将草案中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农民自主选择”修改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农民自主选择”,内容更加全面。因为它不仅不允许取代农民的选择,也不允许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和重新分配承包土地。
标题: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30年 进城落户农民无须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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