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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76号
《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沈长宇主任
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服务创新带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专利申请或案件的优先审查: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优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省、市人民政府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申请人已经准备实施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在中国就同一主题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的;
(六)其他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先行审查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一)对于无效宣告案件中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
第五条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所有申请人或者所有复审请求人同意;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所有专利权人同意。
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机构可以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请求。
第六条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授予的专利数量和本年度未决案件数量确定。
第七条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优先权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权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外,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知识产权局签署。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给予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调解组织应当提交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审查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通知优先审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45日内通知首次审查意见,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的;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的;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应当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应当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予以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申请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申请人:
(一)优先权审查请求被许可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二)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的;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专利申请异常。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申请人拖延答复的;
(二)优先审查请求被批准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权审查请求被许可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已经中止;
(五)案件的审理取决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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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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