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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江观察

对于金融技术的监管,会不会出现“关在牛棚里的猫”的现象?既然一切都还在进行中,我们应该对新事物更加宽容吗?

有人主张金融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为网上业务的安全风险特别严重,涉及的客户群体范围很广,系统故障或产品问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甚至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尚未完善,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体系不全面,尤其是普惠性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相对缺乏,因此金融技术服务带来的信用风险不容低估。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银行都需要制衡和监督,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对于那些建议采取上述行动的人来说,这并不是不合理的。毕竟,金融技术正以不可阻挡的势头渗透到资本市场,包括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合规等重要领域。然而,金融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中蕴含着一些风险,如交易行为的顺周期性和趋同性可能增加市场波动性,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强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受到挑战。特别是当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时,会带来变化,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资本流动更加频繁,风险传导渠道更加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隐含着许多潜在风险。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然而,相当多的人认为,对金融技术的监管政策应该是包容性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所所长黄镇重申了软法律治理和灵活监管的必要性。黄镇认为,中国早就有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灵活监管的想法。西方的“监管沙箱”和中国的“灵活监管”都基于“变革”这一永恒主题,考虑到时间和空的维度,并在“变革”中寻求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6月17日,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秘书长杨再平出席了清华大学学术指导下的京东金融研究所编写的《2017年金融科技报告:产业发展与法律前沿》,指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业的格局和效果。除了专业性和有效性之外,金融技术的金融监管政策应该对金融技术采取包容的态度。也就是说,监管者应该对金融技术做一些研究,并对其发展优势和技术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对金融技术的特殊风险和金融技术试错阶段的一些失误给予一定的法律和合规宽容。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杨再平以英国为例,认为英国的“监管沙箱”,即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在一定范围内,这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与此同时,联合王国金融行为管理局承认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能力,并推广一些业内经过良好测试的准则和政策。总之,金融监管政策应与不断发展的金融技术相适应,二者应在相互探索中不断进步。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2017年金融技术报告:行业发展与法律前沿》报告称,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将成为未来3-5年推动金融技术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体指出了每项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发展方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汉副教授认为,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法律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金融生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法律、科技等方面的努力。,必须不断寻找适应其发展的监管方法,并在创新和稳定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除了采取包容性的监管政策,监管手段也应该是科学和技术。黄镇指出,金融技术在这一轮普惠金融中的应用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基础设施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然后逐步进入工程应用层面,再形成工业产品,创造实际经济效益。未来仍有更多的合作模式有待探索,如将一些具体技术融入到全面调整、风险控制、贷后回收等环节。金融技术的布局逐渐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可共享的合作生态。还希望通过共享技术框架,可以获得流量并收集数据。目前,许多大型机构开始寻找技术公司与专家合作研究,这在过去不是一个现象。因此,有必要有监管技术的概念,即通过技术来监管金融技术或互联网金融。

标题:Fintech监管须有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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