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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6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据地图:一个纳税人展示了他刚刚在超市收到的发票。中新社刘发布了的明确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买方为企业,在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据报道,公告中提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还指出,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应按照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与后台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连接,相关信息导入开票。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标题: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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