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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产能过剩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解决钢铁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以下简称产能过剩)的职工安置总体稳定有序,为改革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安置工人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进展不平衡。2017年是供方结构改革深化的一年,人员安置任务依然艰巨。为做好今年生产能力工人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做好工作部署
(a)明确的目标和任务。2017年,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目标包括:2017年参与脱产任务的分流人员、2016年纳入计划但尚未完成分流安置的人员、分流安置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职工安置的总体规划、进度安排和任务分工,推动相关地区和企业稳步实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确保职工安置不发生大规模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开展彻底调查。要全面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和计划分流情况,摸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债权债务情况,组织企业及时上报职工基本情况和分流安置情况。人力和社会部门应加强现场调查、电话抽查、保险数据比对等。,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按规定进入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更新。对反映没有员工或员工无法联系的情况,企业应说明具体情况,人力和社会部门应核实后予以记录。如果脱产任务发生变化,员工信息应在任务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3)加强引导服务。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法律法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重视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为企业提供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手册、示范人员安置计划和工作流程图,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指定专门人员等方式,优化企业和分流人员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企业领导和特定员工进行培训。对于安置任务重、情况复杂的重点企业,有关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组,与企业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第二,拓宽安置渠道
(一)鼓励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化发展,通过内部调整和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改造和生产转型,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新的岗位/0/房间。支持企业组建人力资源公司,并在与员工达成共识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调剂余缺等方式。,有组织地向劳动力短缺地区和企业输出员工。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工厂和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雇员和企业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允许在一段时间内离职。企业在内部转岗安置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予以支持。
(二)促进就业和创业。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提前了解分流人员的就业需求,细化援助方案。对于能力不足的企业,我们应该逐户召开就业和创业政策对话会,为分流的工人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对于那些有集中分流工人的,我们应该举行特别招聘,以确保至少为每个分流工人推荐三个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专业力量为被转移的工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其他服务。推进异地结对合作互助,组织劳务对接合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
(三)加强底层的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援助。对于有困难的人集中的社区和工矿区,通过建立车间和铸造点支持企业吸收就业。对于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获得就业的困难老年人和零就业家庭,有必要加大发展公益性岗位提供支持。对各地新增或退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考虑涉及下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老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得到动态清理。
第三,保护员工的权益
(一)依法处理劳动关系。要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对安置方案进行抽查、观察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电话汇报等方式,跟踪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计划必须明确安置渠道、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方法和资金保障。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不落实、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职工代表范围狭窄、代表性不强、协调沟通不足的,不得实施职工安置工作。
(二)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做好被分流人员再就业或灵活就业后的保险支付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工作。为妥善解决工伤职工的待遇问题,对在分流过程中有职业危害且未发现职业病的职工,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出现职业危害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34号)执行。职工被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置时,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或预拨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已安置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今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伤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余额,合理确定基金调整、企业批发支付和专项奖励补贴的比例,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三)注重风险防范。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员工,关注大规模失业风险、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险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等风险点,完善应对方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引导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工资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缴费和社会救助范围。对列入当年停产计划、实际停产休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专项奖励资金向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四,加强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员工安置是去能力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始终把职工安置作为脱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统筹规划、任务分解、检查验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人员安置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衔接和工作安排,确保减员与人员安置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落实财务保障。督促企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职工安置的投入,适当提高职工安置因素在专项奖励和补贴分配中的比重,对职工人数多、困难大的地区和企业给予更多关注。要严格规范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所有专项奖励资金都用于人员安置。
(3)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安排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工作进度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落实责任和政策,拒报、谎报或隐瞒有关情况和进展的,要约谈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工作考核中予以考虑。高度重视职工安置信访问题,落实首访责任制,对违反安置政策、违规使用资金等重点问题的线索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
(4)及时汇报情况。要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报告人员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于因职工安置工作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件概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五)注重舆论引导。要加大员工安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帮助员工理解政策,增强信心。要注意收集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强化职责”的作用,完善本地区安置失能职工的安排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效,努力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步推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财政部
国务院SASAC
2017年3月21日
负责编辑:陆谦
标题: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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