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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红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发表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加快海权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是落实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等一系列重大国家安排的重要举措。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在财政上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提高金融服务海洋领域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对我国海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形成了“大进大出”、“两头在海”的经济格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高度依赖海洋的中国开放型经济将长期存在和深化。加快海上强国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发展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任务。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发、利用和控制海洋能力的重要标准。
第二,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液。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是新时期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有力保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海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能力,是创新引领东部地区率先实现优化发展,着力构建有效市场机制、动态微观主体、适度宏观调控的海洋经济体系,不断提升中国海洋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这也是加快海权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创新金融服务是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海洋领域拥有大量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等,是加快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化的核心和重点。同时,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产业、海洋运输业等传统产业也面临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海洋旅游等服务业迫切需要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这些行业具有高资本投资、高风险、长投资回收期、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需要持续、稳定、高效、准确的金融支持。总体而言,目前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仍存在市场基础薄弱、体制机制不完善、风险分担不完善、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海洋产业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转变、效率转变和动力转变,推动中国海洋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发展,加快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支持领域是什么?
答:《意见》涵盖六个方面:银行信贷、股权债券、保险担保、多元化融资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提出了各金融领域支持的重点和方法,开展了试点示范,搭建了公共服务平台等任务,初步构建了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政策体系。
《意见》涵盖传统海洋产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并根据政策分开的原则,提出了一些重点支持领域。例如,在银行信贷服务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为重点,优化信贷投资和结构,加大对大型、标准化、影响深远的海水养殖和远洋渔业龙头企业以及水产品深加工和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坚持支持和控制,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造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适合滨海旅游、海洋运输和港口物流园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拓宽融资渠道的具体政策措施?
答:涉海企业获得和利用资金相对有限,海洋领域投资资金分布不均衡是当前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以下措施:
首先,在银行信贷方面,应建立专业的海上金融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部,设立海洋渔业、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许经营点。创新具有海洋特色的金融产品和业务,制定精确的政策。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稳妥推进在建船舶和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进渔船抵押贷款。开发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以及与海洋相关资产(如码头、船坞和造船厂)的抵押贷款。鼓励采用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信贷等方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积极开展海洋产业核心企业产业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紧密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渔民“自助回收”信用模式。
第二,鼓励涉海企业发展股权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合格、优质、成熟的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探索建立海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成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型公司债券。对于经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离岸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应用。
第三,有效利用其他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海洋工程设备企业和大型航运企业通过持股或参股方式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涉海企业在全面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创新海上套期保值相关金融工具。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海洋经济示范区综合利用等领域公私合作模式的标准化和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遵纪守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投贷款联动模式支持涉海中小科技企业。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壮大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海洋产业在坚持生于海、开放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灾害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诸多风险。目前,海上保单保险有待完善,大多数海上商业保险仍在发展中,相互保险的覆盖面有待提高。海洋部门缺乏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和产品,限制了对海洋经济产业的资金投资。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以下保险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一,在海洋渔业保险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补贴海洋渔业保险;规范渔船和渔民互保发展,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纳入互保范围。
第二,在海上保险产品方面,探索建立海上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沿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涉海企业贷款担保保险。推进短期贸易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面。
第三,在保险投资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基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增加对重大项目和海洋领域项目的投资。
问:《意见》发布后将协调哪些实施措施?
答:《意见》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充分认识到改善和加强金融服务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确保和服务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意见》公布后,国家海洋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加强金融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指导沿海地区相关机构和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改善和加强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协调落实《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解决金融业与海洋领域对接时的信息不对称和产品错配问题;整合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资源,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选择入库,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建立和完善基于互联网、全国统一集中的海洋产权抵押和质押登记制度,为涉海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
标题:改进加强金融服务 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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