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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和董某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董某偿还原告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8014.51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郭某于去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件,但被执行人漠不关心。 经调查,被执行人姓名只有很少的银行存款,没有其他可行的财产。 申请人郭某家因生活困难,无法维持胜诉权益,多次向法官哭诉。
被执行人董某常年在外工作,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次来到董某家,对董某父母进行法律分析,分解利害,出于长期考虑,建议董某尽快履行义务。 最终,董某父母同意与郭某协商处理。 接受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郭某同意董某支付赔偿金50000元,其馀余赔偿金18014.58元自行放弃。 12月1日上午8点,董某家族来到法院执行局将50000元执行金交付申请人董某,案件已执行。
(供词:赵文波张艺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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