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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9日起连续3个月内,市公司主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人民币普通股和人民币特别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为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交所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实施办法》

《通知》重申,自2016年1月9日起连续3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人民币普通股和人民币特别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约定转让价格范围的下限按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符合《减持条例》的要求。

记者查阅了中国证监会1月7日发布的《减持股票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并应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减持的数量、来源、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和原因。

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表示,它们将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披露前计划、计划的实施和协议的转让,定期对其减持进行事后核实。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减持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标题:交易所落实新规:“1%比例”按发行股份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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