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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方式,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以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宣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表决,形成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是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不能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将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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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准备与会人员的签字名单。签署名单应载明参与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沟通会

如果是通信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0天宣布提案,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通知的投票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清点所有有效票数,并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3.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许可,会议通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视为通过通讯方式进行投票;或授权他人出席会议并通过互联网、电话或其他方式代表其投票。

(6)投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方为有效;除下文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所有其他事项均须以一般决议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运作模式的转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合同的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提交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应被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上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应被视为有效表决。 模糊或矛盾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或者同一提案中并列的事项应当分别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会议

(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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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计票和表决结果不受影响。

(8)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九)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因今后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收入和资金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的已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收入分配原则

基金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12倍,每股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股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用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众假期,付款日期将会延期。

上述“(一)基金费用类别第3-9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按实际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公众假期,付款日期将会延期。

3.未列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一)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支出或者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深入研究企业内在价值的基础上,我们将重点投资未来质量优异、预期增长良好的上市公司,在充分控制风险、确保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升值。

(2)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内资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其他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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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率为:

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净资产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到期日不足一年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单只所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二)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少于一年的政府债券;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八)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九)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十)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含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四)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五)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中预先约定基金投资限制流通证券的比例,并按照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十六)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必须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一)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二)每一交易日结束时,买入所持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三)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每一交易日结束时,卖出所持政府债券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债券总市值的30%;

(五)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六)任何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7)所持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其总额(差额的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八)持有的债券(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除外)的市场价值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的价值,总额(差额的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九)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合约价值与证券的市场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十七)基金持有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十八)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40%;

(十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期限,向交易所报告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和持有情况、交易目的以及相应的证券资产等情况。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如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应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取消或者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按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

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的价值

(2)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前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开始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后,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等媒体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股份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不能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必须在生效后方可实施,并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由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打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标题:兴业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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