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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一些中央和地方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基金图书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方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是指受中央、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储备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并获得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宝安)
标题: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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