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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受注册制度和国家推广“互联网+”战略的影响,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可以预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将继续稳步增长。
●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家和司法机关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竞争秩序,为企业家创业埋下巨大隐患。
●网络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也是包括法律风险意识在内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完善商标战略,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解决围绕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日益突出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北京市海淀法院进行了专项调查。基于海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核心区的区位优势,围绕“大众创业创新”背景下企业家商标侵权风险的防范,总结了网络商标侵权的现状、特点、成因、发展趋势和类型。
根据研究报告,自2015年以来,在注册制度和国家推广“互联网+”战略的影响下,与互联网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可以预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将继续稳步增长。
与游戏和应用软件相关的案件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商标纠纷
据统计,涉及网站、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案件占所有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的81%,而涉及游戏、应用软件等类型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属于近年来的新案件。由于后者涉及到软件类别和注册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判断,以及将网络作为必要手段的考虑,所以试用结果往往与相关软件和应用的前期投资和现有商誉的积累有关,能否继续使用直接影响到市场份额和消费者的认知。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抢注现象经常存在,这就要求法官有更高的法律适用水平,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4年,新浪派科应用因商标侵权被起诉,2015年,滴滴打车应用因商标侵权被起诉。同时,商标侵权案件如“王薇薇”、“鲁法克斯”和合拍等。,突出了在知名商标的旗帜下和知名品牌一起造假的混乱,反映了商标抢滩应用市场的严重性。2015年,小米公司诉华中公司小米电子贷款和李俊金融公司小米贷款侵犯商标权,反映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商标混乱。
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不仅包括百度、搜狗、淘宝、JD.com、新浪等知名企业,还包括小菊公司、Youge.com、Maila.com、沃土和Nuomi.com等许多新兴互联网企业,其中一些企业甚至被起诉过几次。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始作为原告对其他互联网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例如,腾讯因假冒几款游戏如传奇联盟和龙而起诉商标侵权,外国游戏巨头Verwu因商标侵权起诉dota。小米公司也开始打击以小米为宣传噱头的移动应用和p2p金融平台。
互联网创业热,商标意识差
近年来,涉及c2c和o2o商业模式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而涉及b2c和b2b模式的商标侵权案件较少。
随着“互联网加”战略的提出,一大批企业家加入到互联网行业的激烈竞争中,使得应用程序名称、游戏侵权等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给法官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与传统的线下商标侵权案件相比,网上商标侵权案件的调解显然更加困难,大多数案件需要通过判决来结案,侵权与否的界限由刚性判决来界定。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涉及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娱乐、旅游、食品等领域,还涉及财务管理、融资和信贷等金融领域。自2015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网络游戏假冒、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并预测游戏行业可能成为侵权案件的重灾区。
根据报告的分析,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有这样的主要原因:
在“大众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的号召下,许多企业家认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创业的最佳选择是制作一款好的应用,关键的一步是给这个应用起一个闪亮、引人注目、令人难忘的名字。另一方面,在选择漂亮的词语和命名的背景下,可能会出现巧合的重名、善意使用、恶意依附等情况。随着“互联网+”运动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从线下拓展到了网上,网络环境下通过域名注册、电子商务假冒、商标查封等方式侵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明显增多。处于新兴和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商标意识,这也是此类纠纷数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许多域名和商标投资者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注册了许多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域名,而不是自己使用,等待价格,等待提起侵权诉讼的机会。
应用程序、竞价排名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已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通过对涉及互联网的商标侵权案件类型的研究和梳理,报告认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商标侵权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名称的商标侵权
应用程序应用名称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用名称,相关公众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用程序名称作为运营商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容易被滥用,构成商标侵权。
在应用程序应用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运营商使用的应用名称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新浪派科应用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被起诉。
当判断应用程序提供的服务类别时,服务类别通常在技术开发、中间链接和最终服务中交叉和重叠。因此,判断应用的服务类别,需要在传统服务类别判断规则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充分考虑应用提供服务的过程和特点。这里的典型案例是滴滴打车应用的商标侵权案。
商标的本质是其区别功能,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立足点。在判断应用程序名称是否可能混淆时,不仅要考虑商标与应用程序名称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还要考虑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注册商标的重要性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亦然。
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
与竞价排名关键词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案件属于侵权人以他人商标为关键词的投标,并且原告的商标也用于链接网页的标题和描述中,法院通常将其视为商标使用。
在另一种情况下,只有其他人的商标被选为搜索背景中的关键字,这些关键字不会出现在搜索页面的标题和介绍中。当用户点击与关键词相对应的链接时,页面直接跳转到与被指控的侵权者相关的网站。此时,原告选择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很多,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使用。
第二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目前,绝大多数判断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本质上仍是信息检索服务。在最近的判决中,一些法院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定性为广告服务,认为促销服务与仅基于信息定位服务的自然搜索服务有所不同。
第三个问题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根据一般理论,如果谷歌、百度和搜狗搜索的引擎服务提供商不直接向竞标者提供关键词,就只存在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如何承担责任确立了以下规则:第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事先审查其他人参与投标的关键词,只提前过滤违法的敏感词;第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提示和通知义务,如网站中是否有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是否有顺畅的侵权通知机制;第三,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有必要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第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竞价排名中使用受欢迎程度高的商标作为关键词。如果他们不进行必要的过滤,他们可能会认为他们应该知道所涉及的关键词构成侵权;第五,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不应推荐关键词给其他人参与竞标。如果有主动推荐关键词的行为,可以推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标侵权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Tesco、苏宁乐购、Vipshop等。发展很快,商标侵权很常见。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难点:
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形式。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形式取决于其服务的性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包括四种类型:自营服务、联合服务、在线销售平台和混合服务。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不同性质,它们的责任也不同: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提供自营和合资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扩大损害的连带责任。
第二,电子商务平台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判断。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运营商的资质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但没有义务主动审查其不参与销售或分享的产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但是,当有确凿证据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应该知道或知道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时,他们仍然要承担责任。例如,在夏埠夏埠公司诉沃沃团公司和石家庄夏埠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中,法院认为沃团公司作为一个团购网站,应将其注意义务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在一定程度上检查了石家庄夏埠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商品,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下线,并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商标使用的豁免和补偿
并非所有商标使用人都应承担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网上商标使用豁免和赔偿的常见案例主要包括:
首先,先用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的在先使用,即如果使用人能够证明他在商标注册权人之前已经使用过该商标,并且该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可以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第二,正确使用。《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正确使用应满足客观描述性使用、主观良好使用的意图,且使用行为不超过合理限度。
第三,它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实际使用。为了防止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商标资源长期闲置,《商标法》规定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并增加了三年内未使用商标不予补偿的制度。
法律逻辑应该理解和规范业务逻辑
据报道,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下,如何建立商标品牌,防止商标侵权,减少商标纠纷,将是规范竞争的唯一规则。在“大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家和司法机关都需要认识到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给企业家埋下巨大隐患。网络环境下的竞争不仅是商业实力的竞争,也是包括法律风险意识在内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必须树立商标法律意识,完善商标战略,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避免网络商标侵权的发生。
作为司法人员,法院在尊重和理解商业逻辑的同时,也需要用法律逻辑来规范商业逻辑,通过合理界定商标侵权界限、适度提高侵权赔偿标准、采取更多的诉讼方式、发布侵权风险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序竞争,为互联网的繁荣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标题:理顺网络商标纠纷促进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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