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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10月底,中国绿色债券已发行近4000亿元。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在发行规模和制度建设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已成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价与认证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规范了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绿色属性的评价与认证。
兴业银行分析师唐伟奇表示,《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巩固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制度体系,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整体建设做出了重要探索。
尽管近年来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评估认证的规范化、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债券发行标准的不一致性等。其中,绿色债券定义和认证的模糊性也给投机性市场参与者留下了套利的空,难以避免“染绿”、“洗绿”、“洗绿”的行为,难以保证绿色债券是否真正“绿色”。
在这方面,《准则》还提出了对策。根据《准则》,在开展绿色债券评估和认证业务时,评估和认证机构及员工应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此外,《准则》通过规范认证评估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认证评估的程序、方法、内容和结论,明确认证评估工作的违规行为归属和处罚机制,强化了对认证评估机构的约束;通过绿色债券标志的撤销机制,可以约束发行人。
东方金城评级副总监于春江认为,对认证评估机构和发行人的约束可以有效避免主观的“绿箱”行为。独立性是保证绿色评估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重要前提。《准则》对评估认证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为投资者获得公平、客观、透明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对防止“绿洗”、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填补系统空的不足
绿色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据了解,目前在中国发行的大多数绿色债券都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和认证。据联合赤道环境评估公司统计,2016年,国内86.79%的绿色债券由第三方认证。
《指引》从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绿色债券的评估和认证做出了详细规定。
从评估和认证机构的类型来看,目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第三方评估和认证机构包括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咨询公司、社会责任咨询机构和大学研究机构。据唐伟琪介绍,目前大部分机构能够满足《执业资格指引》的要求,但部分机构在复合型专业人员配置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指引》还详细规定了绿色债券评估和认证的内容,明确绿色债券认证的评估包括发行前和持续时间。其中,发行前认证需要评估拟投资绿色项目的合规性、筛选制度的完备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预期环境效益,并证明其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但是,持续时间评估和认证需要确定相关的发行前评估和认证制度是否得到实际执行,以及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原监管政策对有期限的绿色债券没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通过标准债券的期限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报告。但是,如果将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投资于滚动资产池,如绿色金融债券,则在存续期内,新项目的绿色属性认证将有一定的空白唐伟琪表示,《指引》对绿色债券存续期的评估和认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绿色属性也应在存续期内进行认证,填补了空原有制度的空白,有助于绿色债券的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化管理。
不同市场的绿色债券
标准有望统一
根据《指引》,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机制。
于春江认为,作为一个跨市场的统一自律管理机制,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绿色债券的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市场参与者实施自律标准。预计委员会将继续在绿色债券领域引入一系列技术标准,这有望实现绿色债券标准的跨市场统一。
目前,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可以采用的标准包括两个国际标准,即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以及两个国内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这四个标准之间有许多交集,但也有一些差异。
“统一标准可以消除监管套利。绿色债券的评估和认证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降低绿色债券在资本市场的识别成本,增强绿色债券市场的公信力。”于春江表示,《指引》的颁布已经迈出了形成统一绿色认证评价框架的第一步,或将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绿色金融认证机制。
目前,《指引》等与绿色债券相关的监管规定对绿色债券发行前和发行过程中的绿色认证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做了详细规定,但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没有明确要求。
唐伟琪表示,披露绿色债券及与发行人环境绩效相关的信息,对提高绿色债券市场透明度、优化绿色投资决策、推广绿色投资理念具有深远影响。在该指引的基础上,中国的绿色债券制度将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标题:清除投机性套利空间 绿债市场制度建设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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