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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定位为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评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方面的标准或底线;核心是加强对经营机构适当性的责任,从而实现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和基金业三大协会分别发布了《各行业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指引》,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融资机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此后,沪深交易所、CICC等。发布了相关的修订措施和操作指南,以实施投资者适宜性制度。
评论:
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投资者适应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贯彻“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市场理念和合同精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销售义务,并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投资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过去,中国金融市场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碎片化”的,缺乏统一的尺度。创业板、新三板、金融衍生品市场和七大系列资产管理产品市场都独立设计了自己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进而增加了监管成本,甚至留下了一些supervision/きだよ 0
统一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规则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即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向风险不匹配的投资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导致投资者因对产品的误解而产生更大的风险。
特别是在以“散户”为主体的金融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通过产品风险识别及其相应的投资者细分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过度创新,进而防止金融创新风险的发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适度管理的原则,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有效管理和防范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及配套指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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