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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雪庵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作为中国首个跨省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于2012年正式实施。目前,为期三年的第二轮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将于今年年底全面完成。专家表示,随着一系列政策的深入实施,国家生态补偿体系框架已经构建,发展路线图已经基本明确。针对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项目,今后应继续完善和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完善长效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经济政策。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上游的山很清,水很美,但是老百姓(603883,股市)(603883,股市)仍然很穷,因为“没有工作就没有财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保生态、忍饥挨饿”、“利下游、牺牲上游”的环境困境,反映出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缺乏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目前,在已实施的生态补偿工作中,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保护天然林等重大生态工程的政策措施得到了完善。 介绍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式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但是,目前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外,没有其他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在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地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到2020年,在上述重点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意见》明确提出,要从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等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和制度创新。
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就明确了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到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但迄今为止,生态效益补偿仍是“大风少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仍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生态补偿,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占主导地位的生态补偿法,这使得各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协调配合,导致利益冲突,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透明度低。在国内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要模式,具有强制性和系统性,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效果。但是,运用经济手段,在生态补偿中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建立市场交易模式,可以克服政府补偿的一些不足。但是,目前,经济手段还没有正式启动,还没有成为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
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使生态补偿步入正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当务之急。要加快《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颁布实施。目前,生态补偿难以到位,主要是由于相关规范过于笼统和模糊。生态补偿立法应区分和规范不同的资源补偿方式,明确界定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产和大气的生态补偿,实行科学、严格、明确、平衡的法律规范。生态补偿立法应鼓励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相应制度。如尽快建立省际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上游高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由于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投资有限,有必要建立一个“谁污染谁付费”的区域约束。只有强调区域特色,生态立法才能更具可操作性。
应该说,要保持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生态补偿困难的局面,或今天补上,明天补上,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亟待跟进。从表面上看,生态保护问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它已从根本上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平衡。多方平衡和考虑的需要使得国家生态补偿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加快生态补偿立法,使生态补偿有法可依,辅以相关的经济手段,生态补偿这一国际通行的环境治理方式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并逐步取得实效。人们有理由相信生态补偿立法指日可待,只要它正在从地方实践走向制度规范。
(主编:赵延平hf094)
标题: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保障“守望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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