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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股权监管和股东行为规范将受到监管。银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和完善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监管框架。《办法》昨天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收紧商业银行的股东准入标准,明确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超过一家银行的股份。5%;加强对股权结构的监管,明确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大股东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受控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的股份不得超过5%
稳定的分红、稳定的信用评价、稳定的利润增长和一定的流动性是上市银行的特征,也是各种资本追求的目标。在上市银行十大股东名单中,有许多金融产品。
根据《办法》,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这里提到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基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上市银行。昨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的商业银行股份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的大股东不得同时持有其控制的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大股东是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数5%以上,或股份总数5%以下,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在上市银行中,安邦保险产品持有民生银行(600016)和招商银行(600036)的股份,福德人寿保险产品持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600000)的股份。据业内人士称,不排除还有金融产品持有非上市银行超过5%的股份。
市场担心,如果“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不得超过5%”的规定出台,这些“超标准”持有上市银行股份的金融产品会不会退出?如何戒烟?市场会有一些财政压力吗?投资界许多受访资深人士的解释是,市场此前已经有了一定的预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投资者的数量有一个“红线”和五年的锁定期
社会资本可以投资的金融机构数量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此次股权监管的重点之一。
《办法》明确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持股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发起设立、持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投资者经银监会批准收购并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本规定约束。
除了提前提高进入门槛外,《办法》还设定了一定的股份锁定期,明确了商业银行大股东自股份交付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在业内人士看来,设定一定时期的锁定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机股东。
《办法》的出台无疑给那些盲目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敲响了警钟。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办法》严格要求股票审批,借鉴国际经验,对金融产品参与商业银行设定了5%的上限,这对防止“野蛮人”利用金融产品进行恶意收购并代其持有具有积极意义。
标题:哪些资金将被拦在银行业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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