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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和中央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了上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经验交流。代表们参观了基督教团结国际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介绍了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的证券纠纷调解情况,并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目前,投资服务中心是资本市场上唯一的国家市场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通知》,将投资服务中心列为全国合格的试点调解机构,从诉讼和调解对接层面肯定了投资服务中心的地位。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推进全国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工作安排,今年投资服务中心将承担起建设上市全国调解中心的重要责任,投资服务中心将成立专门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在整个资本市场展示和引领纠纷调解和多元化解决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推进建立国家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分工,下一步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依靠各方力量,特别是民政部的支持,力争尽快实现国家调解中心。设立并挂牌,发挥国家机构的主渠道和示范带动作用;协调民事调解与行政、自律监督的协调,协调信访、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渠道的对接机制;努力将全国调解中心建设成为国内权威、国际一流的市场纠纷处理和投资者保护机构,推动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决迈上新台阶。
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调解中心纠纷调解的法律地位,徐明表示,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和完善立法,可以进一步加强国家纠纷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时机成熟时,应在《证券法》的“投资者保护”一章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推进对国家争议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明确,以提高争议调解的权威性。
在交流会上,徐明还建议今后继续推进司法确认管辖权的修改;探索和推动人民法院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探索和加强示范判决的应用,引入相关制度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开展无异议承认机制的试点探索;积极运用法律费用等手段的杠杆作用。
徐明建议,首先要学习《关于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四部分“规范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第21条的规定,出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其次,借鉴德国法院的经验,建议将强制调解制度引入证券期货领域,明确投资者在证券期货纠纷中申请调解时,上市公司和市场运作机构不得拒绝。
第三,建议在证券侵权案件领域推广示范判决制度。示范案件应当是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应当符合通过司法判决宣布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审判目标。随后案件的审理不应违反示范判决。
四是根据《扩大诉与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试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投资服务中心将积极与试点法院沟通,将无异议认可机制引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努力形成全国性的经验和规范。
第五,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建议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促进诉讼费的杠杆作用落到实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协同效应形成。
标题:徐明:建议将强制调解制度引入证券期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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