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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它与公司经营状况的稳定密切相关。资金不足无疑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潜在的风险。近日,浙商财险因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低于监管线,被勒令增资并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等处罚。有一段时间,公司不仅面临高额薪酬,而且新业务一度瘫痪。
事实上,自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已经向几家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信。毫无疑问,在监管当局越来越稳步推进偿付能力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克服由此产生的“水土不服”。
第二季度的偿付能力不达标
今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明显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合规线。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81家财产保险公司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0%以上的有38家,200%-300%的有30家,150%-200%的有8家,100%-150%的有3家,100%以下的有1家。
垫底的浙江财险公司最近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函。2017年第二季度,浙商财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分别为45.4%和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第10号)》:综合风险评级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产保险采取“责令公司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行及分支机构停止受理新的非汽车保险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导致“侨兴债务违约事件”的浙商财产保险,2014年至2015年亏损严重,净利润从2015年的5165.7万元下降至2016年的6.49亿元。公司现金流也很紧张。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6月,浙商财险业务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为-40318.9万元,同比下降1.48亿元;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13106.96万元,同比增长12044.14万元。对此,浙商财产保险表示,这主要是由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现金”的同比增长率低于“原保险合同资金支付现金”和“手续费及佣金支付现金”的同比增长率。
为了缓解偿付能力危机,浙商财险启动了增资计划。根据《注册资本变更信息披露公告》,注册资本由15亿元增加至30亿元,增资15亿元。本次增资通过向原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实施,共发行股份15亿股,每股1元。所有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额外股份。目前,验资工作已经完成,增资文件已于6月29日提交中国保监会审批。注册资本的变更仍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同时,浙商财产保险正在采取各种风险管理措施。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方面,公司先后修订发布了《浙商财产保险风险偏好管理制度》和《浙商财产保险综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明确了风险偏好制度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传输机制、超限处理、评估和更新等。;此外,还从资产负债角度制定了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明确了具体内容、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审批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存在很大的隐患
追根溯源,浙商财险的这次遭遇是在自身资本能力不达标的情况下,公司的信用担保保险发展战略造成的。信用保险业务具有为企业融资和债券发行增加信用的功能,但在该业务取得广泛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简而言之,信用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自己的信用进行保险的保险。因被保证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证人不能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代替被保证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今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设定了准入门槛。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新的信用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符合要求后,恢复信用保险业务。显然,浙商财产保险的偿付能力还没有达到准入标准。
据记者了解,中国保监会已多次加强对信用担保保险的监管。例如,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险产品和服务;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则、超过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的信用保险业务,禁止保险公司通过分割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特别约定保单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上贷款平台合作,过度承保网上贷款平台的信用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认为,保险公司必须为保险业务提供担保。保险公司需要在干预之前有效控制风险。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也有不良资产,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它们需要具备非常高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此外,信用体系也不容忽视。当经济环境不好时,信用体系尤其脆弱,这将带来巨大的风险。
强化公司内部风险约束
近年来,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的严格限制不断增加。浙江P&C保险公司并不是唯一被处罚的保险公司。今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偿付能力差、风险高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能。
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今年多次表示,将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调查、监控和预警。一方面,公司治理风险已成为当前保险业的突出矛盾,也是2017年监管的主要方向。有必要对保险法人机构进行公司治理评价,重点调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股东权益合规性;另一方面,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监管套利、利益转移、资产负债错配、金融产品套汇、渠道业务等违规行为。对于存在潜在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和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至于偿付能力监管,最关键的是空·怀特的填充系统。其中:将发布《第二代和二期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围绕完善监管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三大任务,利用26项具体任务推进第二代的进一步完善。并真正着陆。正在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保监会会计司副司长郭晶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5月和6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结果显示,全行业共发现601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将严格防范保险基础不清的风险,要求各保险公司整改自查问题,完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
据悉,还计划对偿付能力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
标题:保监会今年频发监管函 偿付能力鞭策日渐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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