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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信托登记的稳步启动,《办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在《办法》制定及相关问题的背景下,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中国68家信托公司托管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了本办法。《办法》对信托业的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可以促进信托业更加规范的发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办法》的颁布可以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的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混乱,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的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市场的深化发展。
问:《办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遵循集中登记、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信托产品和信托机构受益权信息的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统一办理。第二,依法经营的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按照规范的流程和时限进行,以提高信托登记的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范围。第四,有效监督的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保证信托登记基础设施的规范有效运行,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问:《办法》为什么规定集体产品信息公开?
答:公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信托业的社会意识。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中私募股权基金和银行融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位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合格投资者服务和保护商业秘密,《办法》规定了必要的公开信息内容。
问:《办法》中信托登记的初始阶段有哪些安排?
答:为确保信托登记的平稳启动,设立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新的信托产品将按照新旧规则同步实施。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办法》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工作量、信息录入的及时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含)到期的信托产品可以不进行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在的信托产品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托登记。
问:《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有哪些安排?
答:《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严格规定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明确信托机构、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授权和程序查询信托登记信息。
标题:构建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制度 逾23万亿元产品将集中登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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