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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18日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订了四项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适应分权化、管理一体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以修订决定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四部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订。主要调整了关于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翻译公证的相关规定。同时,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所需材料进一步减少,以更好地满足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标题:保监会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细则等四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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