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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汪曾亮,53岁,是河北邯郸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做生意已经30年了,遇到过许多风暴,但他从未像今天这样被骗到几乎破产。我们愿意为教授的科学研究投入这么多资金的原因无非是对学校的信任。然而,该校为教授的科研报告发布了两份完全不同的文件。学校应该对汪曾亮的欺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吗?
商人投资2.6亿元,被骗破产
2012年,他向天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支付技术费用,并任命技术持有人张教授和徐峤博士为项目联系人,合作生产硼同位素产品。为此,他先后投资2.6亿元。四年后,他意外地卷入了一场诉讼,意外地获得了证据:张通过学术造假获得了该科研项目的报告,然后宣称自己技术成熟,从企业获得了高额利润。
在汪曾亮代表公司与天津大学相关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均加盖了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加深了汪曾亮的信任。但令人费解的是,早在2014年6月,面对诉讼,学校相关当事人出具证明,称张的“项目技术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一年后,天津大学在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时,发出了相反的文件,称“该项目的中试已在该校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和下游产品研发。”在证实自己被骗后,在过去的一年里,汪曾亮辗转于邯郸和天津之间,但一次又一次地徒劳无功。在记者面前,汪曾亮经营场所的一名官员“批评”他:“人们欺骗你的一个前提是,你太乐意付钱了。”没有笑话吗?骗子告诉老太太,不要寄钱,我是骗子!”汪曾亮反驳道:“我们认为只有技术团队赚钱,企业才能赚钱。我信任学校,没想到会是这样!”
汪曾亮是否对被学校欺骗负有连带责任
合作决定中多次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均加盖了“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天达副总裁的个人姓名。因此,汪曾亮信心十足地在这个项目上投入了巨额资金。然而,在2015年8月,汪曾亮因为一次事故而卷入了一场诉讼。直到那时,他才知道他不是这项技术的唯一受让人。早在2004年6月1日,天津乔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与天津大学相关方达成协议,乔坤公司将投资10万元人民币,募集100万~ 200万元人民币,委托天津大学相关方进行10b同位素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技术研发。
技术转让不是唯一令人大开眼界的事情。对于同一个科研项目,天津大学发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2014年6月3日,天津大学科技发展研究所向天津乔坤公司下发了《关于“500kg/年10b同位素产品产业化实验项目”成果产业化技术可行性论证的意见》。2014年5月30日,在天津大学召开专家评审和论证会议,对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可行性论证。共邀请了三位知名专家参加论证会议,专家们对项目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可行性进行了独立的评论。一位专家认为该技术可行,但规模需要缩小,而两位专家认为该技术不可行。因此,我院认为项目技术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
该研究所2015年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时,盖章确认“500kg/年10b同位素产品产业化试验于2011年4月完成,2012年12月完成并验收...该项目的中试已在天津大学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和下游产品研发。”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报告》中指出,所有项目(课题)在办理结题手续时必须提供论文、发明专利说明书、专著或其他成果资料的复印件,且必须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市科委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进行相应处罚,主管部门将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教授的直属单位,学校多次在同一项目的技术合作书上签字盖章,很多人都知道同一技术转让,这无疑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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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人投2.6亿被骗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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