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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项基本法,《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5条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应考虑“消费者对交易建议和准确信息的需求”,这表明英国法律制度的重点已经从过去的信息披露转向“最佳建议”等适当性要求。目前,适当性原则的规定体现在金融行为监管机构(fca)在其fca手册中颁布的“业务来源行为手册”(cobs)中,以配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的实施,该指令继续遵循mifid中的投资者分类系统,并对金融商品交易中的适当性原则进行监管。
适当性的定义
Fca规定了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应该执行的业务规则和程序、适用性评估和基本建议。根据cobs第九部分,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保投资建议或交易决策适合客户。投资公司在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时,需要充分了解客户在投资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等信息,作为公司推荐的依据。
(2)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顾客的内容包括:1 .客户的投资目标必须包括客户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不同阶段的投资目标;2.投资者的个人财务状况,包括个人股票、储蓄、贷款、信托和储蓄计划等。在分析判断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管理服务。如果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评估信息,则不应继续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或为客户做出投资决策。
在金融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管理服务的情况下,根据cobs规定,金融机构应获取投资者对特定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宜性评价,以判断特定商品或服务是否适合投资者。Cobs指出,金融机构有权信任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除非他们知道这些信息已经过时、不正确或不完整(cobs9.2.5r .),金融机构不得鼓励投资者提供不适当的信息以达到适当的评估(cobs9.2.4r .)。如果无法获得进行适宜性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金融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推荐或做出投资决策(cobs 9.2.6r)。然而,当投资者是专业客户时,金融机构可以假设他们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认识交易中的风险(cobs 9.2.8r)。
同时,cobs还对违反适当性原则进行了解释,指出由于特定金融产品、交易类型、交易特征和交易频率的风险,交易可能导致不适当的投资组合,这也构成了违反适当性原则(cobs 9.3.1g)。此外,cobs还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特定金融产品(如集体金融计划、信托投资和个人退休年金)时,提供必要的适合性报告(cobs 9.4.2r),并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与适合性推荐相关的记录(cobs 9.5.2r)。
除了提供投资建议,cobs还要求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时,评估交易商品或服务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当投资者自愿要求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仍应获取投资者的知识和经验等相关信息,并根据上述信息评估金融商品或服务是否合适(cobs 10.2.1r)。当一个金融机构认为金融商品或服务不适合投资者时,它应该以一种标准化的格式警告投资者(cobs 10.3.1r)。警告后,如果投资者坚持交易,金融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当投资者是专业客户时,金融机构也有权推定专业客户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对于上述评估义务的免除,cobs类似于mifid,即当投资者主动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复杂的金融商品服务时,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明确告知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没有评估适当性的义务,也不能通过适当性评估规则来保护投资者。
当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荐特定的金融产品时,他们需要提供适当的报告,包括:1。指定客户的要求和需求;2.解释为什么公司推荐的产品交易适用于客户,并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3.在交易客户推荐的产品后,解释任何可能的不利因素(cobs 9.4)。
标题:英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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