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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发布文件编号]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6日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最终复审。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实施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向商务部提交最终复审书面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环氧氯丙烷行业或其代表未申请最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最终复审调查。有鉴于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适用于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反倾销措施将终止。

商业部

2017年6月27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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