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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高级会计师声称,审计师没有执法权力,也无法获得公司客户的银行对账单。如果银行和客户与企业合作进行欺诈,投资者是受害者,审计机构也是受害者
■我们的记者马燕
过去几天,中国证监会受到了沉重打击,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保荐经纪人等中介机构频频收到罚款,罚款数额巨大,此起彼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立指出,与往年相比,中国证监会近期的行政监管更加严厉和有力。
证监会的巨额罚款
学科中介机构
6月5日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新时代证券、邓云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002715)、相关保险代理机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及两名签约律师的处罚决定。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及两名签约律师因邓云ipo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处以400万元罚款,新纪元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被处以3400万元以上罚款。
就在巨额罚款发出的前几天,天元律师事务所因九皋集团和安众股份(002667,咨询股)的忽隐忽现的重组被罚款900万元,仍是中介机构和市场的热门话题。
与此同时,审计机构也陆续拿到了罚单。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两年内两次触发指令而被暂停从事新的证券业务后,证券行业最大的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获得了第二张入场券。关于立信是否会因两年合约而被暂停从事新的证券业务,目前还没有结果,相关文件也没有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行业内两大会计师事务所接连遭遇事故,使得市场的神经再次紧张。
据媒体援引熟悉资本市场的人士称,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不意味着证券资格的丧失,处罚前已承接和正在承接的证券业务不受影响。但是,舆论、客户的误解甚至一些过度解读都会让瑞华感到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瑞华被罚款后,新三板部分上市公司将审计机构由瑞华改为立信,但在瑞华改为立信后不久,立信又发生了一起事故。
在收到第二张罚单(康华农业项目)后,立信对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有不同意见。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了解,康华农业欺诈是监管机构获取康华农业客户银行账户资金信息造成的,与从康华农业银行获取的信息不符。和立信一样,监管机构从康华主要农业银行账户所在的银行得到的也是虚假陈述。
经调查,中国证监会认定康华农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场禁入的决定》(2016年第3号)中有系统地实施了以借壳上市为目的的财务欺诈。
一位资深会计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整个审计过程没有瑕疵,当企业和所有相关方参与欺诈时,审计师也很难发现问题。审计人员无权执法,因此他们无法获得公司客户的银行对账单。
在会计师看来,银行、客户等方面与企业合作,随意进行欺诈,投资者是受害者,审计机构也是受害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原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张自学在《坚持注册制度改革,加大事后执法力度》一文中指出,如何区分和界定发行人和保荐、承销、审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及这些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各方争论和关注的焦点。
他建议把握三点:第一,责任、义务和风险应与定位、权利和利益相匹配;第二,精确攻击,即谁应该受到惩罚,哪根神经可以更有效地防止欺诈;第三,应该考虑现实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必要学习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以防止猫和老虎对狗的比较。
例如,如何根据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等不同的责任主体,更好地设计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分层。如何更好地设置轻重情节,体现比例原则,也是财务欺诈。欺诈的程度、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不同,在数额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有些纯粹是虚构的交易,显然比事先确认收入更严重,而伪造客户公章更大胆。是否应追究发行人内部中层人员和核心员工的欺诈责任,是否应追究商业客户、银行机构、pe机构甚至地方政府等外部教唆者的责任。
行业吸引力
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力度
一些市场参与者认为,除了警告审计机构,应尽快修改法律,使假冒企业和所有参与假冒行为的各方将受到严厉惩罚,从而从源头上改变企业假冒的土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中介机构要珍惜羽毛,定位要明确,要代表投资者睁开眼睛;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标本兼治。对于被处罚的主体,有必要确立参与假冒行为者将受到处罚的概念。
目前,根据现行《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企业的最高处罚是60万元的罚款,而大多数其他涉及欺诈的当事人并未受到处罚。
因此,在九皋集团忽隐忽现的重组案中,银行和客户并不担心与企业合作造假,甚至强烈抵制法律。
中国证监会表示,与九皋集团合作欺诈的供应商大多与九皋集团关系密切,总体上抵制调查。一些供应商使用警报、威胁和虐待来赶走调查人员,甚至一些供应商还负责抢劫证据和攻击执法人员。
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监察局相关人士透露,在此案中,九皋集团的一些供应商认为他们没有必要与中国证监会打交道,而九皋集团由于得到了该公司的帮助,提前向该公司打招呼,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对抗行为。正是因为一些人的合作,公司才愿意造假。对于这些与欺诈合作且不谈诚信的个人或企业,监管机构将继续予以关注。
对于假冒企业60万元的最高处罚标准,市场普遍认为标准太低,处罚力度太小,无法震慑假冒企业。
刘俊海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60万元的最高罚款绝对是低的,造假可以达到60亿元。即使最高罚款是60万元,也等于给假冒企业挠痒痒。但是《证券法》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下一步应该是修改《证券法》。他建议惩罚不应该有上限或保证。从1亿元中处罚10倍的欺诈性融资是合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保险费10倍的罚款。
韦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有必要加大对造假者的罚款。许多假冒企业违法成本低,这是假冒冲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可以说,这是制度的缺陷造成的。
他指出,在主要的证券违法行为中,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处罚是罚款的一至五倍,罚款金额往往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一亿元以上。然而,虚假陈述的违法后果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都是非常有害的,因此罚款数额应该增加。
刘俊海还指出,惩罚本身不是目的,但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人们不仅要关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罚款,还要关注民事赔偿。法院应该采取行动。惩罚性赔偿应该是下一次证券法修订的主题。只有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充分和及时的赔偿,才能增强信心,市场各方才能谨慎和自律。
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出台之前,刘俊海建议按照现行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坚持以重典治乱的原则,坚持严格监管、明确监管、透明监管、协调监管,确保造假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马燕)
标题:个别拟上市企业系统性造假触目惊心 银行、客户竟然协助企业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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