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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节能自愿承诺的通知

发改办欢子[2017]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节能市场化机制,引导用能单位自主节能,提高能效,确保实现“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规划》(国发〔2016〕74号)的相关部署,现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自愿节能承诺,具体事宜如下。

一.承诺活动的目的

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引导用能单位自觉履行节能主体责任和法定节能义务。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激发节能和能效内生动力,营造全社会重视节能、重信用的氛围,确保实现“十三五”总能耗和强度“双控”目标

二.承诺的内容

节能自愿承诺应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是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节能标准;第三,落实节能目标责任;第四,加强节能管理;第五,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第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第七,主动行动在示范中发挥主导作用;第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三.承诺活动的组织

(a)组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资源司负责组织和指导国家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并委托国家节能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地方和行业用能单位参加活动,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承担单位。

(2)承诺条件

参与志愿节能承诺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效,珍惜信誉,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声誉。

(3)参与过程

各单位填写《参与节能自愿承诺申请表》(见附件1),出具书面节能自愿承诺(样本见附件2),由单位法人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于6月5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挑选了大约100个承诺单位,并向公众公布了名单。

(4)履行承诺

节能自愿承诺期是从签署承诺到202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承诺单位应围绕承诺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确保承诺完成。从节能自愿承诺签订后的第二年起,每年3月底前编制节能工作进度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加强评价和评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抽查承诺单位履行节能自愿承诺的情况。到2020年底,将组织力量对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已完成承诺的单位名单。

第四,加强宣传和支持

组织相关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志愿节能承诺活动和承诺单位的影响。对自愿节能承诺履行情况良好、节能措施有力、节能效果突出的单位,要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评价和考核优秀的承担单位,根据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加强支持措施,通过组织节能增效方面的专家咨询和能源管理培训,引导节能增效。

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承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计的节能自愿承诺活动标识(另行发布)。承诺单位在年度抽查中发现问题、评价考核不合格、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活动标识。

V.相关要求

(一)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应广泛动员地方和行业用能单位参与自愿承诺活动,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承诺单位,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相关材料。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推荐5-10台。

(二)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自愿履行节能承诺。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志愿节能承诺活动,不断扩大活动参与范围,增强活动影响力。各级节能中心配合组织实施。

(3)加强引导和支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承诺活动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积极参与承诺活动、认真履行承诺的单位。各行业协会应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培训、研讨会、技术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司联系人:闫

电话:(010)68505844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石

电话:(010)68585777至6013

附件:1 .参与节能自愿承诺申请表

2、自愿承诺节能(样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标题: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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