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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粮食主产省试点农业巨灾保险的通知
金彩[2017]4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帮助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农业巨灾保险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从13个产粮大省中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开展适度规模农户农业巨灾保险试点。考虑到农业巨灾的致灾原因与一般灾害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对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增加赔偿金额上,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上,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开发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交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试点项目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的情况、保险项目、补贴项目、保障措施、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数据、试点统计表(见附件2和3)、地方财政部门认为应提交或需要说明的材料。对于试点资金需求已纳入2017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要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做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申请。
三、财政部根据各地提交的试点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前下达2017年试点资金,并于2018年统一结算。2018年试点申请材料应按照2017年的要求编制,并附试点资金年度结算报告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与当年省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具体程序和时间要求按照《中央政府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金彩[2016]123号)执行。
四是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可以探索和创新具体的保险模式,包括保险产品、保险理赔、组织保障等。,特别是因地制宜地探索和开发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形成可以推广和复制的具体经验。实施方案应当报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5.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农业灾害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现将《粮食主产区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农业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持续改进”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5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粮食主产省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计划。docx
附件2: 2017年农业巨灾保险试点直接物化成本保费补贴表。xlsx
附件3:2017年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保费补贴表。xlsx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余
标题:财政部将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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