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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5月15日,
开封市政府15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通知》,指出要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自签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该项目近期平均销售价格将由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取,市住建局将指导限售房的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销售价格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首次出售项目的平均成交价格是指同一类型和质量的周边物业;对于首次未售出的项目,平均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前的平均成交价格。原则上上半年增长率不高于5%,一年不高于10%。对于价格较高且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将停止其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对于囤积居奇、捆绑销售、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暂不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停止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自发证之日起,开封市(不含襄樊区)所有新建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起3年后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房屋的,参照购买新的商品房。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开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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