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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采购专家人工成本新标准
每隔4个小时,500元的交通专家将会照顾好自己,并在5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明确规定从5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将按照新标准支付。根据该标准,劳动报酬按评估时间计算,每四小时为一个间隔(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为500元,在北京的交通费用由评估专家自行承担。
2016年底,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对2003年版《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原《办法》没有明确评审专家。新版《办法》修订内容之一的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主体,是明确专家劳动报酬支付的主体和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本《标准》明确提出,本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劳动报酬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动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动报酬。
根据本标准,评估专家的劳动报酬按评估时间计算,每四小时为一个间隔(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为500元,劳动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此外,除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集中开采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鉴定专家外,其他各方均不得领取鉴定劳动报酬。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应在项目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如果评审专家在场但项目被取消,由于身体不适而无法评审,并且由于项目评审需要再次在场,您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多少?这是过去遇到的问题之一,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此次,市财政局在《标准》中对上述情况下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进行了细化,即在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如果非评审专家因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则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支付;评估专家有责任配合供应商对其参与的评估项目的询问、提问和投诉。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履行上述职责时,按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评审或重新评审的,不支付劳动报酬,报销非现场评审的差旅费;专家未完成评估工作就离开评估现场,或者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报销异地评估差旅费。
如何报销评估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根据该标准,实际发生的外国专家往返城市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在北京的交通费由专家承担。(记者董欣)
标题:北京:政府采购专家劳务费明确新标准 每4小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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