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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应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落后产能退出,提供有效的高端供给,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点。网络金融带来的资金高效流通是供给侧改革所需的动力源。互联网金融在规范合规的前提下,高效便捷地将资本方与需求方联系起来,关注个人金融需求,努力为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关注金融风险控制不完善、信息系统脆弱、商业模式异化、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活动,将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推进供给侧改革。
当前网络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a)信息披露不足。一方面,网络无法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网络财务信息披露本身也需要很高的成本。与银行体系不良贷款率、存贷比和资本充足率等成熟的风险评估指标相比,p2p和众筹缺乏标准的风险评估指标,对向监管机构和社会披露信息的形式、内容和频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法律不完善的背景下,贷款人承担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二)资金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首先,中介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都有中间账户。虽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机构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大多数平台尚未完全关闭并独立管理中间账户资金。中间账户监管的缺失,使得从业人员利用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将大量客户存款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加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其次,信息系统是脆弱的。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仍处于广泛竞争和发展阶段,尚未按照金融业的要求建立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因此,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稳定运行的重点和难点,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都可能危及网络信息安全。
(3)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突出。一是互联网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难以形成有效的贷后管理。由于我国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员工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信用信息系统,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依靠技术手段,但仅通过网络验证身份数据和借款人的目的并不可靠,可能导致冒用他人资料和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二是风险防范措施薄弱。一些从业者采取措施,例如将违约者列入黑名单,并公布违约者的信息,以防止风险。然而,互联网金融尚未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身大数据积累不足,大数据挖掘和处理水平不高。信息不对称仍然是网络金融企业风险的根源。
(4)分类监管仍然存在空监管真理。目前,《指导意见》已经根据现有的单独监管框架,明确了监管原则,落实了监管责任。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跨区域性,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金融的影响影响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等因素。在推进支付清算、资本配置、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的同时,实际上也促进了金融子行业之间、金融与实体之间的功能整合,这些整合使得传统金融业的边界日益模糊,因此分类监管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真相空和监管重叠。
政策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业信息披露标准。细分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确定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形式频率和范围,迫使从业人员向监管部门披露风险评估信息,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可比模型定期向公众披露投资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向公众公布部分从业人员的风险信息。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感知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加强互联网主体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降低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交易率的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安全发展。
(二)全面开展基金托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一是各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资金托管,实现自有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有效分离。探索建立统一的基金托管规则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行投资者实名制,在资金来源、流向、结算和归属等方面履行相应义务,开发安全有效的托管申请系统。二是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系统等多领域业务与技术融合的综合服务体系,确保系统能够有效支持业务运营,确保信息安全。建立统一的金融客户身份认证系统和行业数据集中备份中心,实现有效的身份识别和交易数据备份。
(3)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一是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从业人员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互联网从业人员应尽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遵守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直接为信用信息的使用付费。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信用报告,构建以PBOC信用报告为基础,以市场信用报告为补充的多元化信用报告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弥补中小企业征信的不足,开展互联网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积累和处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征信能力。第三,鼓励从业人员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形成行业自律规则。利用大数据控制产品准入、设计和审批前、中、后,根据不同类型管理不同类别的产品,利用现场尽职调查、多维交叉数据验证和合法收债加强风险管理。
(四)加强对行为的监督和协调。首先,目前,各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已被纳入单独监管的框架。但是,从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来看,有必要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区分其本质特征,进行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近年来,p2p平台催生了“互联网+非标准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该业务应受到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第二,加强监督和协调。通过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们将加强跨部门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监管头寸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重点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维护金融稳定、保持区域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大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标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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