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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5月16日电国家新闻办公室16日举行例行政策简报会,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行政立法,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共分6章44条。它们具体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
根据突出针对性、可行性、保留灵活性和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该条例侧重于地方政府的职能,侧重于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领域。它们通过“列举+排除”的方式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决策事项的目录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关于进行这一制度设计的考虑,司法部法律研究局局长李介绍说,首先,“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和侧重点不同,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标准是不现实的。第二是授权决策机关制定决策事项的目录和标准,使地方当局能够结合自己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目录和标准。经同级党委批准,外部监督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实现。
该条例侧重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和决定,逐一明确和细化了五个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记录和备案制度。决策机关违反规定,决策失误严重,或者依法及时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追究其终身责任。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可以起到通过制度促进标准化、通过参与促进公开、通过过程促进优化、通过监督堵塞漏洞、承担责任的作用。它将使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决策者科学合法地行使权力,进一步强化制约权力的“制度笼子”熊选国说,这既是对行政决策中权力行使者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保护。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效率有什么关系?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熊选国表示,效率和速度并不完全一样,效率更有内涵和层次。非法决策和低级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这不是真正的效率。同时,应该从长期和全面的角度考虑效率。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确保实施阶段的决策更加顺畅有效。这有助于减少决策过程中“一夜之间改变”和“学而不做”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不能执行的,或者当发现错误的决定时,必须进行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的草案相比,正式公布的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加强党的领导的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贯彻宪法和党中央的要求,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程领导。”熊选国说。(魏哲哲)
《人民日报》(第10版,2019年5月17日)
(原标题:系紧“机构笼”以限制权力(由当局发布))
责任:吉爱玲
标题:权力释放:制约权力的严密“制度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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