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42字,读完约5分钟
在p2p非法集资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如何对这些事件进行判决成为投资者和领域关注的焦点。
最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的判决结果,认定公司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了个人所有财产。 这也是目前对p2p的审判中最重的判决。
判决书的一部分复印件
工商资料显示,“银坊金融”运营运营商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注册成立于年10月,投资股东是蔡锦聪和徐州两个自然人,蔡锦聪是法人代表,注册资本5000万元,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根据6月30日发布的「()浙江杭刑首字第200号》判决书,蔡锦聪早就为经营温州创威电脑企业向多家银行贷款,背负巨额债务。 之后的一年7月,决定开设网贷企业获得利益,因此同年10月在杭州上的城区注册设立银坊企业,在网上开设了“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虚构项目,
从去年11月到事件年份10月,被告人蔡锦聪以银坊企业的名义向1900人筹集了2亿余元的非法资金,1200名受害者实际损失了人民币8800余万元。 非法集资的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返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作伙伴刘新宇对澎湃情报说,无期徒刑是集资诈骗罪目前的最高刑。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重要的是金额,在这个案件中接近9000万元的金额,几乎不能赔偿,远远超过了“特别是巨大的金额”的门槛。
“巨大金额”或“特别是巨大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年1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个人或单位集资欺诈金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必须按照以下标准认定集资欺诈金额。
个人进行收款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金额大”。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巨大金额”。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特别巨大的金额”。
公司进行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金额大”。
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巨大金额”。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为“特别巨大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行为筹集非法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财产。
在现在的p2p爆雷平台上,很多平台的涉案资金超过500万元,一旦非法集资和定性属于“特别是巨额金额”的水平,公司相关人员有可能受到与“银坊金融”事件同样的处罚。
在审判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 据说去年10月27日蔡锦聪失去一次联系后,于去年1月20日自首。
但是,刘新宇认为被告人自动投票,但由于在审判中没有对大部分金的下落作出如实的供述,因此影响了金的回收。 此外被告人在设立这个平台前负有巨额债务,受害人数达到数千人,社会影响不好。 因此,判处无期徒刑是不妥当的。
在“银坊金融”以外的审判中被判刑的爆雷p2p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国内12个p2p网贷问题平台判决详情”的报告,12个审理立案的研究样本中,5个是被定罪的集资欺诈,1个是被定罪的合同欺诈,6个是有罪的
被判决的12个p2p网络信用平台的基本情况总结:
资料来源:盈灿咨询,网贷之家。
那为什么不同的p2p被定罪的程度不同呢?
刘新宇说,只要在量刑幅度内,就不能轻易说对错。 超过或低于法定量刑幅度时,需要看案例是否有加权或减轻情节。
根据网贷之家的报告,12个被判决的p2p网贷平台中,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胜天下、雨滴富、家贷五个平台的实际管理者在运营中发表虚假借款新闻,高额回报。 淘金者的实际统治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他人的金钱,金额巨大,因此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情节较轻的东方创投、天力贷、德赛富、乐网贷、惠州贷、铜都贷6个平台的实际管理者被宣告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罪。
在判决方面,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影响比较差,判决期限长,都在10年以上,其中家家户户贷、中宝投资、淘金的实际管理者分别受到了20年、15年和13.5年的判决期间。 网络获胜天下案主犯现在还在逃亡中,从犯罪中归案只判5年刑。 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管理者的判决期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管理者的判决期为9年,惠州贷的判决期为8年,其他平台的判决时间相对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因此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热门:13起P2P案判决情况拆析:6起定集资诈骗罪,最重判无期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20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