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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时,持卡人如何保存诉讼证据
□严梅生
[案例]
三个月前,杨女士出差时,突然收到银行系统的手机提示信息,显示她用密码交易的银行卡账户被转账提取了7.3万余元。杨女士预见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立即打电话报案。三天后,杨女士去银行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银行的理由是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她不在取款操作点,而且因为取款操作点的操作者是蒙面的,所以她不能确定她的真实身份,这意味着操作者很可能是她本人或与她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银行卡被盗的事实无法证实。
杨女士为此提起诉讼。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也驳回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不能提供证据。
[分析]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首先,杨女士有举证责任证明银行卡被盗。在银行卡被盗和被盗案件中,法院无疑必须查明持卡人在银行卡账户被转移和提取时是否在现场,该卡是否真实,并审查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以确定是否存在被盗和被盗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杨女士因银行卡被盗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盗卡的存在。因为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她只能“承担不良后果”。
在发现您的银行卡被盗后,您应立即通知银行并报告损失,并询问银行有关方法、时间、地点、交易对手账户信息和最近的atm机位置。如有必要,您还可以记下客户服务人员的人数,以便在诉讼中进行核实。
然后,你应该迅速去附近的提款机操作银行卡。既然你之前已经报失了,自动取款机就会把卡吞掉。持卡人应保留收据,以便在第一时间证明他们和真正的银行卡不在盗窃现场,并且银行卡是被他人伪造和盗窃的。
之后,我们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口头报告,告知盗窃的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对方的账户信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银行打印账户明细,并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的书面登记。
用假身份证开户取钱会有多麻烦
□文海轩
[案例]
陈先生曾经是一名军事干部。陈先生打算在银行开一个活期账户。因为他当时是一名军队干部,他只持有一张军官证,但没有申请身份证。考虑到当时的个人情况和影响,他不想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开户,所以他申请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本身份证所用照片为陈先生本人,其他信息不真实。2003年,陈先生用此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款金额为20万元,存款期限为5年。
2008年,陈先生带着一张存款证明和一张假身份证去了储蓄所,身份证的名字叫陈真。储蓄所发现陈真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拒绝付款。
陈先生不得不向法院上诉,要求储蓄所退还20万元的存款和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存款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信息与陈先生的身份信息不一致,不同意提取存款单。但首先,经核实,与我行保存的专用账户开户单上的存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相符的人不存在,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他人所有;二是开户单上记录的存款人联系电话和地址信息与陈先生的信息一致;最后,陈先生持有存款证明原件,并能提供存款证明的正确密码。因此,陈先生声称这笔钱是为他存入的,应该予以接受。
[分析]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和存折密码更换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只能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进行正式审查。储蓄机构没有责任识别身份证的真实性。因此,2002年陈先生开户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当时规定的正式审查义务。
但是,根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数据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单笔现金存取业务时,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查验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网上公民身份验证信息系统进行查验。
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是存款人办理存取款的凭证。银行在签发存单和存折后,对存款人的存款承担经济责任。因此,银行应按照规定认真核实存款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存款人的存款被冒名顶替。如果存户因不使用真实身份资料而未能申请存款证,导致诉讼,他们需要承担足够的举证责任,证明该笔款项是由存款证持有人实际存入,以取得法律支持。这也提醒大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标题: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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