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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补贴成品油质量升级贷款的贴现率不高于中央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
据财政部网站5日消息,根据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关于开展全国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的部署,中央财政将从节能减排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折扣目标是2014年4月29日及以后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品油质量升级计划》中实施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具体申报企业条件、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期限应符合《印发通知》的相关要求。
关于贴现率和贴现期限,通知指出,中央政府根据项目贷款总额和贷款贴现率确定补贴金额。贷款贴现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规模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申报项目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应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贴息。贴息年度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贷款,按整年计算贴息;对于贴现年度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贷款,贴现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折扣年是从2015年到2017年。
根据通知,每年年初,申请企业应向当地省级能源财政部门逐级上报上一年度的贴息申请,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息清单、利息支付证明原件等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贴息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属地原则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供财政部的审核结论。每年3月31日前(2016年可延期15天),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汇总上报地方合格申报项目,并提供专员办的审核结论。省级有关部门对当地折扣项目的真实性和数据完整性负责,专员办负责审核折扣项目,出具准确的折扣金额。
通知中明确表示,国家能源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公示后确定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范围。每年4月30日前(2016年可延期15天),国家能源局将财政贴息支持项目和经专员办审核的贴息金额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结果,确定每个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金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通知指出,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成品油质量升级贷款贴息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扣划或追回贴息资金,包括不良信用记录,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非法企业的申请。一是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二是挪用或截留贴息资金;三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四是项目建设未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完成;五是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根据通知,接受贴息的炼油企业必须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炼油工业政策,承担保证供应和储备的责任,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同时,积极配合行业监测和监管,及时准确地报送原油(原料油)加工量、成品油产销量、流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标题:中央财政贴息成品油质量升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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