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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娜

“301调查”源于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其他国家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后,他可以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方面制裁,包括取消贸易优惠和征收报复性关税。启动“301调查”是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和单边贸易报复措施。

美国政府目前正在对中国进行“特别301条款”调查。美国的“特别条款301”是广义上的“条款301”,它首先出现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条中,并由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1303条补充。《特别条款301》专门针对美国认为没有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Special 301 Assessment Report),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将其列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和“306监督国家”。在30天内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被列为“重点国家”6-9个月进行调查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审查和修改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实施制裁;一旦被列入“第306条监督国”,美国可以在不经调查的情况下发起贸易报复;然而,被列为“主要观察国”和“一般观察国”的国家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协商。

“301调查”  为贸易保护而生

因此,“301条款”本身就是为贸易保护而诞生的。

这不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进行“301调查”。早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美国就频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

美国历史上有五次针对中国的“301调查”,其中三次集中在知识产权方面。自1990年以来,美国将中国列为“优先观察国名单”,并分别于1991年4月、1994年6月和1996年4月利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进行“特别301调查”,最终通过谈判达成三项知识产权协议。

除知识产权调查外,1991年10月,美国还对中国市场准入发起了“301调查”,持续了12个月,主要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的不公平壁垒,并于1992年通过谈判达成协议。2010年10月,美国针对中国的清洁能源政策措施发起了“301调查”,并最终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但美国没有采取措施。

美国“301调查”不仅仅针对中国。例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利用“301条款”攻击崛起的欧洲共同体,巩固其经济优势。例如,1989年,美国为日本卫星、超级计算机和木制品推出了“超级301条款”,并将其列入重点监视名单;1994年,美国重新启动了“超级301条款”,对进入美国的日本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并将贸易制裁延长至1997年。美国利用301条款两次打败日本,导致日本经济滞胀。

“301调查”  为贸易保护而生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7年特别301报告中,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11个国家被列为“优先观察国”,中国在11个优先观察国中名列前茅。

标题:“301调查” 为贸易保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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