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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明建
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案昨日二审开庭,这是a股市场首例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公开审理此案,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
新泰电气是自中国建立重大非法退市制度以来,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出市场的上市公司。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他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二审案件主要有三个争议点,即与公司相关的违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要求专业机构提供审计或专家意见,被诉处罚决定是否过重。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诉讼代理人就这三个争议点进行了几轮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了1小时50分钟。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黄伟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发行人绝对有法律义务不说谎、不做假账、如实披露。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落实依法、全面、严格的监管政策。
庭审后,黄伟告诉记者,新泰电器案的审理进一步澄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尊重法律,害怕法律是包括发行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唯一选择。任何运气好并试图突破合法底线的非法玩家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欺诈性发行首只股票强制退市
2016年,新泰电气突然成为a股市场的焦点,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发现欺诈性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因重大违规而强制退市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泰电气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新泰电气的欺诈手段是通过对外借款、动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来收回应收账款,从而解决财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达到发行上市的目的。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实施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非法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决定责令新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在被罚款的同时,新泰电气因重大违规行为引发强制退市条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同年9月6日,该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今年8月25日,新泰宣布退市。
本年度内,新泰电气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新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新泰电气的诉讼请求。新泰电气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新泰电气的虚假上市给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带来了利益损失。今年6月,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起人工银证券(601377)发布了提前补偿计划,并设立了5.5亿元人民币的专项基金对投资者进行提前补偿。截至目前,已有12000多名投资者实际获得了约2.4亿元的补偿。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无法纠正、影响无法消除、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的特点。这意味着新泰一旦退休,就没有重新上市的可能。
在过去两个小时内就三个主要争议焦点进行的辩论
扣除假冒部分后,仍符合发行条件。这是欺诈发行吗?中国证监会是否需要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来通过行政处罚判断金融欺诈?证监会在决定处罚时,对新泰电气的处罚是否恰当?
新泰电气没有否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发现的基本违法事实,而是提出了上述三个法律争议。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就这三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1小时50分钟的激烈辩论。
新泰电气指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进行财务欺诈,上诉人的财务指标和其他实质性条件也能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要求,因此不能被视为“不一致”。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将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认定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舞弊的依据;公司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视为上诉人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此,中国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逐一回应: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推理清晰准确。通过弥补应收账款,公司对发行人的现金流和利润有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同时,《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这并不取决于发行人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财务标准。此外,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批,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性发行审批”。
其次,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来源和形式上均合法合规。中国证监会具有监督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专业性,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相关事实和金额,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并非必然选择。
此外,新泰电气配合了调查,但没有证据证明新泰电气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标准为发行金额的1%至5%,新泰电气的行政处罚金额确定为3%,这是根据其配合调查的情况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酌情做出的。
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但该判决结果将作为新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中国证监会案的最终判决。
法律专家认为,欺诈发行可以被列为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有必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司法判决都将进一步澄清案件争议点所涉及的问题,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更清晰的论证,为市场监管者执法提供更清晰、更有力的保障。
庭审澄清了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表示,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核心,这一理念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规则底线。要允许发行人公开发行,必须依赖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如果信息披露是虚假的,对投资者的误导是客观的,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和决定性的。
庭审结束后,黄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其进行了详细阐述。
他表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策和判断的基本条件。《证券法》第189条关于欺诈性发行的法律规定旨在通过法律处罚和制裁,促使发行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判断,进而防止对市场和投资者的非法侵害。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一直是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
黄伟表示,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观点背离了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监管逻辑。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欺诈发行,新泰电气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提交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明显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对投资者造成了实质性误导,损害了证券发行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法律学者说,‘如果没有目的,就没有法律意义’要理解本案的法律适用,必须回归证券发行的制度目的,证券发行的核心是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安排。"
新泰电气一案立案已经两年多了,该案已经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正面临司法审查等方面的考验。不过,黄伟表示,中国证监会不会放松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他说,中国证监会尊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立场,但正确审理此案,应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法律精神出发,合理判断中国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中国证监会不仅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维护遭受巨大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黄伟表示,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市场欺诈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危及证券发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综合监管的理念,对虚假发行行为施加高压,共同发现、查处,努力发挥监管功能,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他强调,尊重和尊重法律是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唯一选择,任何侥幸突破法律底线的违法主体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审查是推动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的有效途径,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将得到法院审判的支持和肯定。
据统计,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受理行政处罚案件45起,法院判决未撤销或变更案件。法律专家认为,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这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标题:欣泰电气案二审争议三大焦点 黄炜出庭应诉重申严打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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