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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中国大部分省份已相继确定了地方环境保护税方案,为开征环境保护税铺平了道路。各地统筹考虑了当地环境承载力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要求,在法定范围内确定了征税标准。
作为中国第一部体现“绿色税收制度”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空气污染物的计税范围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计税范围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以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的纳税范围内决定。
据了解,京津冀及周边省份普遍提高了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最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北京市应纳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纳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上限执行。河北省将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的税额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最高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应税空气污染物9.6元,每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11.2元。其他污染物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4倍执行。除了北京和河北的高税收外,山东省也将对空气污染物征收更高的税收,但将对不同类型的空气污染物区别对待。根据省里确定的计划,应税空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空气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1.2元。
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已明确规定,应纳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按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然而,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西南省市自治区的税收却略高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其中,云南省规定,从2018年1月至12月,环境保护税额为空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空气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为2.8元,水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为3.5元。江苏、海南和四川已经决定适度征税。其中,江苏规定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分别征收4.8元和5.6元,四川分别征收3.9元和2.8元。
开征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更加规范、稳定和强制性的措施,发出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相关企业不仅高度重视,而且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降低税收成本。
标题:环保税开征各地确定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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