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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守林每个编辑王可染

多年来,要求严格赎回资产管理的呼声一直被打破。这一次,监管当局是认真的。

11月17日,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制度形式打破刚性赎回,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赎回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实施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管理,推动预期收益产品向净值产品转化,真正实现“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这是Return资产管理业务的原点。

这一次,刚性支付监管的亮点不仅在于明确处罚措施,还在于明确刚性支付的认定。除了资产管理产品所在的金融机构普遍理解的通过募集资金来偿还自身以外,通过滚动发行和填列建立资金池来实现保本和收益保护,以及未能采用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方法来确定产品的净值,从而保证产品的保本和收益保护,也被认为是刚性赎回。

资管新规明确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在这方面,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潘东(601818)向《商业日报》表示,前一类是从结果层面确定的,后两类是从过程层面确定的。

“刚性赎回”的完整定义

近年来,企业债务赎回危机频繁发生,但大多数都以全额还本付息告终。然而,如果债务人最终通过市场导向的方式实现支付,这不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刚性支付。

潘东表示,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刚性赎回做出了相对完整的定义。对于第一类,比如开放式产品,新投资者买入,老投资者赎回,因此产品经理需要每天给投资者一个公平的价格。如果产品没有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标准进行估值,则在此过程中将被视为刚性赎回。第二种情况是指资金池的运作只是为了保持流动性,实现资本保全和收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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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是指当产品到期或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投资损失时,管理者用自己的资金支付给投资者,如银行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从结果上看可视为刚性支付。

“这并不是说我的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投资了几只债券和几只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在这个过程中出了问题。假设我通过追索得到这笔钱,这就是所谓的刚性赎回。”潘东告诉《国家商报》记者,这不属于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刚性赎回。

针对第三类刚性赎回,潘东指出,“近年来并不多见,尤其是在银行理财方面。”

关于打破刚性赎回,NPC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吴晓灵多次强调其重要性。2015年,她强调“刚性支付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打破理财产品和各类债券、股票的刚性赎回,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起点。”

最近,吴晓灵再次强调,打破刚性支付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她说,自担风险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石,金融是居民财产独立使用的活动,是价值跨期转移的合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是金融运作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理念,打破刚性赎回。

实施净值管理

为了有效打破刚性赎回,《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即资产管理产品从预期收益率模式转变为净值管理模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净值管理,净值生成应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了解风险,改变过度留存投资收益的做法。除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投资收入都应该给投资者,这样投资者才能享受到收益。

对此,潘东生动地介绍说,当客户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假设他们购买的是一年期产品,他们会看到预期回报率为4%和5%。投资者一眼就能看出这是预期收益率型,但这不符合监管部门指出的资产管理未来发展方向。

“你给出了预期的回报率,但你的投资管理尚未产生结果。因此,《征求意见稿》认为这是一种刚性的救赎。未来的资产管理产品应该像公共基金一样。这是一个每天都开放的净值产品。”潘东说,假设今天买1元,一年后到期,产品的净值可能变成1.07元,也可能跌到0.99元。最终投资收益取决于该资产管理集团的最终净值。

“如果你赢了,你就会赢;如果你输了,你就会输。这是监管当局倡导的风险回报违规行为,即所有赚到的钱都将交给客户,损失的钱应由客户自己承担。经理只能收取管理费收入,并应将剩余收入或损失返还给投资者。”潘东表示,这是资产管理行业与银行存贷款业务的最大区别。银行存贷款业务是一种贷款关系,资产管理是一种信托关系,管理者只能获得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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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要从根本上打破刚性赎回,投资者需要在明晰风险、享受收益的基础上承担自身风险,明晰风险的重要基础是产品的净值管理。

打破资产管理的新规则,只需改变,进入渠道,控制杠杆

破就破,怎么确定?

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了以公允价值确定净值的原则,保证了产品的收益。

2.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从而实现产品的有保证回报。

3.当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按期支付或难以支付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其支付。

如何到达通道?

1.金融机构不得为规避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而提供渠道服务。

2.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一级资产管理产品,但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能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金融机构将其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并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投资的,受托机构应当是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格的金融机构,并认真履行积极的管理职责,不得委托或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共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如何控制杠杆?

1.资产管理产品应设定负债比率上限(总资产/净资产),类似产品应适用统一的负债比率上限。每项公开发行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项封闭式公开发行产品和每项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2.在计算单个产品的总资产时,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应按照渗透原则计算。

3.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用于质押融资、杠杆放大等。

编辑朱昱

标题:资管新规明确刚兑认定与罚则 向净值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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