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74字,读完约4分钟
9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定价行为规则》,该规则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新《规则》进一步限制和缩小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自然垄断的商品和服务”。
新《规则》对政府定价的依据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政府逐步推进价格制定机制。网络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应按照“许可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政府定价范围已从五类变为三类
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2006年发布的《规则》中,第三条指出,国家在宏观调控下,实行并逐步完善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机制。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价格法》第18条确定,并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此次修改后,新规则第三条删除了“宏观调控”的原表述,直接写入“国家实行和完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制”。
《全国商报》记者梳理,根据原《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可以包括五个方面,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资源稀缺的几种商品的价格;自然垄断下的商品价格;重要公用事业价格;重要公益服务价格。
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将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将主要限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基于网络的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体系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控制机制基本健全。
近年来,政府定价的项目一直在萎缩。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和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服务和重要专业服务七大类,具体定价项目较之前的定价目录减少约80%。不同地方的定价目录相似,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教育、旅游景点和殡葬服务。国家发改委表示,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将有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商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和程序
新《办法》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的同时,在推进政府定价机制、完善政府定价基础、收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新《规则》强调,政府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和透明化,尽量减少具体价格水平的直接设定。
在政府定价基础方面,新《规则》除了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价格外,还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密切相关的替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约束。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目前铁路货运价格是参照公路运输价格制定的。
此外,新《规则》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应当按照“许可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学家刘满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允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框架类似于公平收益率定价,主要用于控制总收益(平均价格水平)。
但刘满平也提到,“许可成本+合理收益”定价框架的目的是为垄断行业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体系,而不是以降低产品和服务价格为唯一目的。目前,一些垄断行业产品的降价只是新定价制度出台后的一种反映,并不是目的。如果允许成本在未来确实上升,那么在新的监管周期中价格肯定不会上升。
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关键是定价要公开、透明、公平和客观。在这方面,新《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了定价机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例如,新的《条例》要求价格机构制定价格,并应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督检查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制定价格决定等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和风险评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完善定价基础,完善定价程序,加强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和动态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价改再迈一步 政府定价范围缩小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12929.html